许柏年:充分发挥市场在节能减排中的基础性作用_易碳网ditan360_新浪博客
  专稿 节能是最干净、{zpy}的能源,是发展的{dy}战略。目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我们必须建立各种长效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发言的题目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节能减排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企图建立一些长效机制来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淘汰落后产能、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以至整个工作,都属于资源配置问题,应当主要地运用市场机制去解决。xxx总书记曾多次指示:“我们必须坚持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里,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坚决推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能源价格通过市场充分地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严格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监管(即要求能源价格反映环境成本),并辅之以税费的激励,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重要的经济驱动力。目前,政府所采取的是低价能源政策(特别是油、气和电力),它既不能反映能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更不能包括能源开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因而无助于能源的节约,只会鼓励能源的消耗和浪费。能源的低价政策也是技术创新的障碍。因为,低价能源减弱了运用节能技术的经济效益,会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当今,许多新技术推广不开,企业不愿意在开发和运用低碳技术上花本钱,技术创新乏力,都同这一点有关。能源的低价政策还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因为,能源价格低,大家都有利可图,没有失败者,因而淘汰不了真正的落后产能,结果是鱼目混珠、良莠不分,导致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


  改革开放以后,从1980年-2000年的20年间,我国GDP翻了两番,但能源消耗只增加了一倍。个中的重要原因,就在十四大后推行了价格改革。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主张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顺少数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尽快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加速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进程。从节能率来看,1981年—1990年10年间,我国平均节能率为3.6%,此后,随着能源价格的逐步理顺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八五”期间,年均节能率达到了5.6%,“九五”期间,年均节能率进一步提高到7.1%。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当时中国能源消耗量的降低,55%归功于能源价格的调整,17%是技术进步,28%为工业结构变化及其他的结果。由此可见,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是遏制能源消耗增长过快的有效措施。


  其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制。(EMC)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兴起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被客户浪费的能源,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如提供能源系统诊断、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融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运行维护、项目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xxx服务。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优于传统的节能模式之处是,它代表了一个社会化服务的理念。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把众多精力集中在主营业务的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产业化发展,使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成为企业的盈利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也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驱动下,不断开发节能、低碳技术和拓宽投资市场,以促进自身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可持续的节能减排机制。


  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们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三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年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规模比较小,发展水平也比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服务工作的需要。日前,国务院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同时, 还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大力扶持节能服务产业。这些政策如能全部落实,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必将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我认为,为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dy},政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它们在节能减排中的职能只是管理、监督、测量和服务,也就是说,只能当管理员和裁判员;千万不要再去争当运动员,把节能服务公司的具体业务也揽在自己手里,去与民争利。这个问题不解决,节能减排成效就会大打折扣。第二,政府等公共部门要带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中国的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机构相对属于高耗能单位,其消耗的电力约占全国电力总消耗量的5%左右,而且价格弹性很小。专家估计,通过技术管理及意识层面的改进,至少可以有30%的节能空间,其节能潜力相当大。同时,公共部门的能源管理和使用相对集中,便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展xxx服务。对政府来说,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既免费支持了节能服务公司,又能树立良好的节能表率作用,这是以最小成本来促进社会节能意识及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第三,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争取做大做强。要加强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信誉。据估算,未来5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可达到4万亿元。比如,我国高效电机技术水平已经较高,但绝大多数用于出口,如果对国内低效电机进行全面改造,每年可以节约1500亿度电,得到750亿元的节能效益,还可以形成1000亿元左右的增加值。


  第三,尽快构建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减排(主要是二氧化碳)而采用的市场机制。在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减排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简称碳交易。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是由燃烧化石能源引起的,因而减排与节能可以互动,碳交易也就成为节能减排的新路径。碳交易的基本方式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和目标。目前,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碳交易类型:一种是配额型交易,一种是项目型交易,还有一种是自愿型交易。这里我只谈{dy}种配额型交易。


  配额型交易是由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Cap-and-Trade)创建的,它的核心在于监管者设定出一个总的排放上限,作为所有交易体系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一年)所被允许的排放总量。在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下,每个主体(通常是国家、地区或企业)将在一定的减排目标下,分到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这些配额是有限的,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谈判决定的。这些配额既不是被创造,也不能被挪用,而是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有限的供给造成一种稀缺,由此形成对配额的需求和相应价格。配额交易的典型是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欧盟排放配额交易。为了帮助成员国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在2005年启动了配额型交易机制。按照这一机制,各成员国应制定每个交易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家分配计划”,为有关企业提出具体的减排目标,并确定如何向企业分配排放权。这些方案最终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企业运用低碳技术,使实际排放量低于配额,它的剩余配额(即碳排放权)就可以向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出售或留作自用。后者必须向前者购买剩余配额,否则会遭重罚。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是一种市场运作方式,它比硬性规定每个企业必须降低多少碳排放量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企业可按照相对成本,自行决定去投资减排设施还是到市场中去购买所需的排放权配额,以尽可能小的损失来完成减排目标。对政府来说,个别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其实无关宏旨,关键是控制整个地区的排放量。

 

  通过对总量限制和交易,就减少了政府对个别企业的硬性管制,逐步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把具体的节能减排决策权交还给了企业。实施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的费用效果、减轻信息负担、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加快节能减排达标速度,而且还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据世界银行最近发布的2010年碳市场现状和趋势报告表明,尽管2009年是迄今为止{zj1}挑战性的一年,全球碳市场同比仍然增长6%,达到1440亿美元,其中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量就达1180亿美元,几乎占了82%的份额,已经成为全球市值{zd0}的碳交易市场。


  中国应当尽快构建以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为基本特征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实践证明该机制简便易行,效果良好,而且最能体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目的。同时,构建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也是为了便于同国际市场接轨,争取碳定价的话语权,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的同志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诺总量减排,因而不能搞总量限制、配额交易。这xx是两码事。我们拟定的总量限制指标,并不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减排承诺,而只是为构建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所设定的操作性指标,它丝毫不会动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才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的公开承诺。按照这些同志的意见,如果发展中国家2012年后依旧不承担总量减排,那么中国该何时才能进入国际碳交易的主流市场?如果2012年以后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总量减排,那时中国再考虑实行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恐怕就措手不及、延误时机了!目前,我国的部分学者和机构推出了多种碳交易方案:有的提出,以国内生产总值碳强度(分子为碳排放量,分母为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量指标为控制总量。我认为,该指标受多个方面的监管,尤其是国内生产总值指标在企业内易受价格、汇率、计入时间等方面影响,不好估算,因而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事实上,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各个年份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强度,就因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而几经修正,很难用来即时交易。有的提出,以节能量交易替代碳排放交易。我认为,节能量与碳排放量虽有一定联系,但不存在确定的量的折算关系,因而不可替代。至于“自愿减排”,我认为可以提倡,但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很难成为主导型市场,只能构成辅助性市场。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构建中国的市场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再拖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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