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受托方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算。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所纳税款计入委托加工消费品的,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例8-16】生物接受风光公司委托加工一批应税品(非金银首饰),收到的加工材料实际为30 000元,加工费6 000元及代收代交消费税额存入。当月加工完毕,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
(1)生物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① 收到风光支付的加工费和税时:
代收代交的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0 000+6 000)÷(1-10%)=40 000(元)
代收代交的税额=40000×10%=4000(元)
借:存款 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 4 000
② 代收代交税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 4 000
贷:存款 4 000
(2)风光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①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其支付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4 000
贷:存款 4 000
②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品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消费税按规定予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 4 000
贷:存款 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