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过程控制”的理解阿里巴巴isobhd88的博客BLOG
“4.1总要求的变化正是标准的{zd0}变化,尤其是对外包过程的控制要求。如4.1条款正文{zh1}一句增加类型和程度和将识别改为规定,同时新增2。笔者学习2008版标准体会到,标准某些条文的稍微改动,与其说如一些文章说的,是基于2000版标准某些条文的不明确不确切而进行修改,倒不如说标准的原理、思想或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显现,包括过程方法原理或原则应用的强调。其4.1条款中对外包过程控制的修改正是说明和反映了这一点。
     
一、有关外包过程定义理解
     4.1
条款新增2”非常明确而严谨地对外包过程作出定义。2”的新增,笔者理解,不仅仅是统一认证行业和贯标组织对外包过程的理解需要,更是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一个组织的经济运行形式,某些过程或环节,由外部方实施的情况,已经越来越普遍。一些公司的供、产、销系统,一头或二头在外(由外部方实施),有的只抓两头,中间生产过程由外部方实施。因此说,标准的这一修改,不仅是标准自身功能――“统一性的需要,更是适应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提升标准的活力所需。     
外包采购的区别。就在最近也还有人问笔者,到底外包采购区别在哪里?我说,4.12还不够清楚吗?另一位业内人士用更通俗的语言作了回答:外包是我要你做,你按我要求做好,采购是我用你做好的产品。从这个含义出发,控制的要求当然有区别,至少是程度上有区别。
     
二、外包过程不仅仅是要识别,更要求对其进行规定
     4.1
条款正文{zh1}一句所更替的2个关键的动词,即识别改为规定,是一个层次性的变化。按2000版标准审核,外包过程控制,一般认为在体系中已得到识别,并在手册中表明7.4条款要求控制云云,如果没有发现产品质量由于外包控制不当而发生问题,一般认为已满足标准要求。改识别规定后,就需要受审方有规定的证据。笔者认为,审核过程至少应获取以下证据:
    
(1)手册或其他有效文件,对影响产品符合性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程度有必要的规定内容。这一点也应作为文审的重点内容之一。
     
(2)对这些控制措施的规定和实施是否满足了产品要求符合性
      
三、有关类型程度的理解
      4.1条款正文{zh1}句新增类型和程度”5个字,不仅对外包过程控制作了范围限定,更明确了控制的重点所在。新增的注3列出了受影响的三个主要因素,三大因素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笔者认为需要更重视的是第三个因素,应用7.4的能力。在7.4条款中,2000版早已规定控制类型程度的要求。笔者认为:控制的类型程度,结合具体的一个组织,就演变成了具体的控制形式和方法。每一个组织的运行方式不同,当然对外包过程的控制方法或手段也不同。但这些具体的方法或手段应该和必须涵盖标准要求,即体现控制的类型程度
    
比如,制造行业中对产品形成过程中关键性的外包过程控制,往往用签订协议合同的方式。在协议签订前,做好严格的外包方的调查评定工作。这个调查评定工作的方法和形式,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控制的类型和程度要求来确定。比如,是实地考察调查还是以电话询问调查?是全面调查还是重点调查?总而言之要策划到具体的实施内容。笔者曾接触到一家中小企业对外包热处理重新选择和评价的情况,热处理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非常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控制过程。由于成本、时间及其它条件的限制,实地调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签订合同或协议之类的作法都无法有效进行。这家企业就采用了网上调查和同行调查的方法,即在网上和同行中获取了大量的有效信息,为准确的决策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方控制的类型和程度要求进行了策划。
    
笔者也接触一些对外包过程控制要求较高的企业,不仅仅签订外包协议和合同,还派遣常驻代表在外包方监视控制产品的实现过程。对于一些产品符合性潜在影响不大的,外包分担程度较轻的外包过程,通过应用7.4实现所需控制往往以验收或检验外包产品方式控制,可以称之为验收把关类型。这种控制方式也有程度上的区别,笔者接触过一个中小企业对产品表面处理外包过程控制程度的变化。原先的控制方式除对外包方某电镀厂一般的调查评价外,还采取进场产品外观人工检验把关控制,可以满足产品符合性和顾客的要求。后来,表面处理涉及到关键性零部件,且顾客的要求也提高了。这个企业对外包的电镀质量的控制程度随之发生变化,增加了盐雾试验设备,实施定量的检验试验方法,控制的类型和程度随产品要求符合性的变化而变化。
    
四、对外包的特殊过程的控制
     
制造行业中需要确认的过程往往是特殊过程。如上面列举的热处理、电镀,还有喷塑、焊接(根据情况定)等等。对这些特殊过程的外包控制,除了应符合标准7.4条款外,还必须符合7.5.2条款要求。对外包特殊过程控制的难点和重点,还是关键词:过程确认。现场审核中取证的核心内容也是围绕这几个关键词。笔者理解,不管对这些过程怎么控制,按照7.4要求进行调查评价是首要的工作或程序,这项首要工作中就应包含了7.5.2的要求。至少要包括:
    
(1) 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如电镀企业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2) 企业的规模与影响;
    
(3) 涉及具体内容就应按照7.5.2 a)—e)条覆盖(包括过程评审准则、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设备档次、人员状况、过程控制的其他内容包括是否应建立记录等)。
     
调查评价的结果应能证实具有提供满足产品要求符合性的能力。
    
对外包过程的控制,虽然只是整个体系运行的一个部分,但是组织中举足轻重的控制过程。标准在4.1总要求中规定其要求,且在换版时,新增更高的控制要求。窥豹一斑,新标准已更适应于经济运行和认证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更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些规定内容的实施证据在现场审核中必须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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