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350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多烯鱼油制品Polyunsaturated fish oil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0—02—22批准 2000—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安全卫生指标按照 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净含量偏差在GB 16740—1997 规定的基础上做了加严要求。 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山东鸿洋神集团、山东圣海集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川、冷凯良、尚德荣、王联珠、许振国、刘作潜、丁立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烯鱼油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油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富含多烯脂肪酸的食品或保健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zx1}版本的可能性。(略)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多烯鱼油 polyunsaturated fish oil 经精制加工后,碘价大于 3.2鱼油胶囊 fish oil solf-capsule 以动物胶为包囊材料,密封包装有多烯鱼油的软胶囊。 3.3鱼油乳剂 fish oil milk 多烯鱼油和水及其他添加剂经乳化而成的较稳定的乳状液。 4 要求 4.1产品类型及适合人群 4.1.1产品类型见表 1 表 1 产品类型 类型 EPA+DHA 含量 脂肪酸甘油酯型 ≥28 脂肪酸乙酯型高含量 ≥70 脂肪酸乙酯型中含量 ≥50 脂肪酸乙酯型低含量 ≥30 鱼油乳剂 ≥25 注:鱼油乳剂中 EPA+DHA 含量以鱼油中的含量计。 4.1.2适合人群 青少年、孕产妇服用的多烯鱼油制品中应以补充 DHA 为主,对于中老年人及血脂高的人群服用的多烯鱼制品应以补充 EPA 为主;EPA 含量高的多烯鱼油制品不适于有出血性倾向的人群服用。 4.2原料和添加剂 4.2.1鱼油 应符合 SC/T 3502 中一级精制鱼油的规定。 4.2.2明胶 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 4.2.3 甘油 应符合 QB/T 2348 的规定。 4.2.4 其他配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4.3感官要求 4.3.1多烯鱼油 色泽浅黄、具有精制鱼油的正常气味,微有鱼腥味,无酸败等异味。 4.3.2鱼油胶囊 颗粒均匀,表面光滑,色泽一致,胶囊无杂质,微有鱼肝油油腥味,内包的鱼油气味正常、无酸败味。 4.3.3 鱼油乳剂 为正常乳白色、无分层、无霉变,气味正常。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 2。 表 2理化指标 产品种类 多烯鱼油/鱼油胶囊 鱼油乳剂 EPA+DHA 总量 ≥标示量 EPA 含量 ≥标示量 DHA 含量 ≥标示量 碘价,g/ 油脂酸价,mg/g ≤1.0 ≤2.0 油脂过氧化值mmol/kg,≤5.0(甘油酯型) ≤6.0 ≤7.5(乙酯型) 净含量允差,% 瓶装鱼油±3( 胶囊 ±6(0.15~0 胶囊 ±3(0.5~1g/丸), 注:鱼油乳剂中的 EPA、DHA 含量、油脂酸价、油脂过氧化值以鱼油中的含量计。 4.5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 3。 表3卫生指标 指标 要求 铅,mg/kg ≤1.5 砷,mg/kg ≤1.0 汞,mg/kg ≤0.3 菌落总数,cfu/g(mL) ≤1000 大肠菌群,MPN/ 霉菌,cfu/g(mL) ≤25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油质应由检验人员品尝检验。 5.1.1多烯鱼油 50 mL 鱼油盛于玻璃烧杯中检查。 5.1.2鱼油胶囊 将50粒软胶囊,平摊在白色瓷盘内,在非直射的充足阳光下检查,或在专用的下有日光灯、上覆毛玻璃的检验台上检查胶囊的颗粒、外观。 5.1.3鱼渍乳剂 将 50mL 乳剂盛于玻璃烧杯中检查。 5.2理化指标 5.2.1 预处理样品 a) 多烯鱼油:可直接按 b) 鱼油胶囊:在洁净凉爽环境下,将胶囊剪破挤取出鱼油供检验用; c) 鱼油乳剂:取鱼油乳液适量离心 10 min 以上,待油水xx分层,取清油,供检验用。 5.2.2EPA、DHA 的含量 按 GB/T 17377 的规定执行,脂肪酸甲酯按 GB/T 17376 的规定执行。 5.2.3碘价 按 GB/T 5532 的规定执行。 5.2.4油脂酸价 按 GB/T 5530 的规定执行。 5.2.5 油脂过氧化值 按 GB/T 5538 的规定执行。 5.2.6 净含量偏差 5.2.6.1鱼油和鱼油乳剂:取样品 2 瓶,逐瓶称重,准确至 5.2.6.2 胶囊:取样品 20 粒,逐粒称重xx至 5.3卫生指标 5.3.1铅: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3.2砷: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3.3汞: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5.3.4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 5.3.5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 5.3.6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 5.3.7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 GB 4789.11 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批的组成 胶囊在灌装(压丸前)使用时,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乳液以混合后质量均一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监督抽查应在生产者成品库或销售者的货架上抽取样品。 6.2抽样 6.2.1按随机方式抽取两个包装箱,再在其中分别抽取胶丸不少于 200 粒 (每粒净含量> 另有要求的按抽查细则抽取留样。 6.2.2抽样应作记录,记录的必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抽样地点、环境条件。 6.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结果判定 6.4.1感官检验有异味或分层、发霉判为不合格,酸价、碘价、过氧化值及卫生指标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判不合格,净含量的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EPA 和 DHA 各自的含量及 DHA 和 EPA 总含量的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标示)含量,但 EPA {zg}含量不得高于标示量的 1.2 倍,DHA {zg}含量不得高于标示量的 1.5 倍。 6.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6.4.3检验结果中有二项及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4.4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6740 及 GB 7718 的规定 保健功能的标示应与xx机构确认的功能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xx”疾病作用。 功能成分EPA、DHA 含量的标示应符合GB 16740—1997 中 进口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规范中文标明原产国或地区以及国内总经销者或代理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不得只标外文或汉语拼音。 7.2包装 包装材料应洁净安全,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内包装采用不透光塑料或棕色玻璃瓶或用压塑,且密封性好。 7.3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止受潮、日晒、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装卸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机械损伤。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潮湿、日晒、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坏,常温下本产品保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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