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约定安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B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3)A公司与安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说法哪个正确?请说明理由。
(4)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何种方式?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D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吗?C公司能否继续实施该专利?请说明理由。
(5)A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是否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宣告该专利无效,A公司应当如何向C公司和D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
(1)双方约定安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是正确的。因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安某是该发明的完成人,是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B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因为安某采取欺诈手段,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同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B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A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安某既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执行A公司交付的任务,又主要利用了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安某的发明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4)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属于排他实施许可。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D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停止实施该专利。有关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公司能够继续实施该专利。有关合同法律制度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5)A公司取得的该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关于授予专利条件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的标准,而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因A公司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了,所以丧失新颖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据此,A公司本着公平原则,应当向C公司和D公司分别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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