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代理举报事项说明_姜焕文_新浪博客

本网代理举报事项说明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1991年8月23日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第3号令发布)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本网接受委托代理举报的原则,是您必须在写出实事求是的举报问题的前提下。一要有确凿的清楚的事实;二要有确信无疑的足够的证据;三是您必须坚持自己的主张,不能半路放弃;四是请您实事求是地写出清楚的事实,说明证据内容及来源;(如您不会上网,请您委托一位会上网的年轻人帮助你把举报材料)发到本网热线信箱:jubao007@126.com,五是请您负担我们的往返、住宿及通讯、打印材料,寄挂号信等综合费用。

 

如有假冒本网人员或姜焕文身份者,请及时通过本网热线手机:13654904466本网热线信箱:jubao007@126.com通知姜焕文。

 

另外,请委托本网代理举报及代理寄送举报信者,写清楚您所在地区及单位的全称:即省、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并留下真名实姓、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本网未经您的同意,确保您的个人信息,不向外泄露。

 

敬请收到本网代理寄出的举报信的领导或单位,认真阅读举报信,并给予及时批示或依法处理,并及时给予回复,为盼至谢!如有认为本网代理寄出的举报信,存在举报失实的,请立即来信说明情况,并附上该举报失实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以及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座机电话等,本网将立即联系提供举报线索者,予以核实情况之后,在{dy}时间作出决定是否删除该举报信。如确有故意提供或编xxx举报线索者,本网将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凡是本网代理举报及代理寄送举报信之前,一律通过电子邮件将代写的举报信发给委托人认真审阅,仔细核对,在委托人确认无误之后,及时发回本网热线信箱:jubao007@126.com。本网即代理寄送举报信及代理网络举报等。本网即代理寄送举报信及代理网络举报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负责法律责任。

 

如有不愿意对自己委托的举报信内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者,请您千万不要委托本网代理举报及代理寄送举报信,本网及姜焕文对此种情况,均不予代理。

 

郑重声明:本网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转载,否则,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如有认为本网原创稿件存在侵害其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写信说明情况,举出证据证明,注明真名实姓及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名称及手机号码,如系单位请在来函上,加盖公章等,发到本网热线信箱:jubao007@126.com。本网一经核实,即予以修改或删除。

 

姜焕文联系手机:13654904466  电子邮件:jubao007@126.com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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