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著作权:编辑在工作中的真实遭遇– MySIPO·思博专利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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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出版社的一位编辑来讨论关于一篇选编在论文集当中的论文著作权问题:

???? 基本事实1: 该篇论文曾在某期刊上刊登

??? 基本事实2:该期刊有一份格式合同:表明论文的著作权在刊登时已经转让给了该社编辑部;但作者未在此合同上签过字;

??? 基本事实3:另一出版社在某一论文集中选编了该篇论文,但作者担心“一稿多投”,要求撤出自己的论文;

??? 问题:另一出版社有权在论文集中选编该论文吗?是否侵权,如果涉及侵权,侵犯的是期刊社的权利还是作者本人的权利?

?????? 思路:关键概念梳理——

1、论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 《著作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也就是说报社、期刊社取得对其刊登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不需要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只要是著作权人(作者)将作品交给报社、期刊社,就视为“许可报社、期刊社专有使用”。? 只有“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限制“一稿多投”的法律依据。

另外,从作者处取得“专有使用权”并不能解决期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法律限制了“一稿多投”,但并不限制作者“授权”其他期刊转载或者未经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就可以转载。 也就是说,限制了不同期刊分别加工出版一篇作品,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期刊的“先载权”,但是可以转载他人(其它期刊)编辑加工过的作品。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在某些方面对期刊创造性劳动的忽视。因此,如果要保护期刊的著作权,签订专有使用许可合同是徒劳的,{wy}的途径是将作者的著作权转让给编辑部,使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和单篇作品的著作权统一起来。

2、论文著作权的转让

???????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对作品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 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复制、发行、改编、汇编、网络传播等,由具体约定行为确定),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人所享有的部分著作权的所有权(除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质权利之外的所有财产性权利),原著作权人则丧失了这部分权利。
??????? 目前,我国部分期刊开始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或“著作权转让确认书”的形式,取得论文的著作权,这也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论文的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全、发行权和翻译权。对与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基于以上关键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期刊社出示的所谓“转让合同”实际上是把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两个概念相混淆造成的结果。 许可使用按照法律规定无需书面合同,但是著作权转让,则必须有书面合同,在本例中虽有格式合同,但内容不符合规范,也未取得作者本人的签字,因而是无效的。

??????? 只要在该论文于期刊上刊登后, 另一出版社转载选编的行为就不会侵犯期刊社的权利,对作者即使没有获得授权,只要支付合理的报酬就是合法行为。

??????????? 讨论结束。

????????????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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