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框定地方平台新老划断 70%划界三类债务_mynews61_新浪博客

从6万亿到7.38万亿,再到7.66万亿元,在公众对地方债务的一片担忧声中,地方融资平台xx仍攀高。

7月20日,银监会年内第三次金融形势通报会上披露了{zx1}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融资平台xx余额已高达7.66万亿,比2009年底的7.38万亿增加了2800亿元。

  同时,继2010年6月中旬,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出炉后,市场仍在等待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的相关细则。不过,近期市场流传的四部委相关征求意见稿,尚难担当操作细则重任。

  7月27日,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19号文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19号文涉及的诸多关键概念,如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在建项目等做了进一步核定。

  “征求意见稿是对19号文'新老划断、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核心精神的进一步明细,可看出各部委的博弈。”一位城投公司副总如此评价,“但我们急需看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比如无法满足19号文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后续如何清理,还不明确。”

  博弈痕迹

  19号文和征求意见稿扫清的一个问题,便是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界定更加有据可依。19号文要求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全口径”摸底,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而《征求意见稿》沿袭了19号文新老划断精神,以2010 年6 月30日为界,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被界定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从类别看,这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一位熟悉城投债承销的人士说,“上述每项类别背后都可能蕴含着银监会与发改委或财政部的多方博弈,不过,从最终公布的类别看,融资平台公司界定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此前,发改委与央行、银监会在融资平台公司界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源于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发改委从推进民生项目建设角度讲,不希望界定范围过宽;而银监会从银行业风险角度出发,希望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严界定,甚至(,)公司的一些地方项目均被纳入平台公司之列。”这位人士说。

  除了部委间外,地方和中央部委间亦有博弈,而2010年二季度,一系列收紧融资平台公司的做法亦遭遇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弹。

  此前,摸底的{zd0}障碍来自于地方政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分析,“一是没有一个详细而统一的标准,新的分类也只是原则性的;这导致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各个部门对地方债务无法形成一致认识。”

  一位国有大行地方分行人士介绍,以天津泰达为例,按照银监会的标准,泰达应纳入融资平台之列;但天津市办和发改委并不这样认为。

  不过,征求意见稿仍然留了一些“模糊地带”,以地方融资一大重要平台——土地储备中心或出让中心为例,从上述规定看,土地储备中心是否纳入融资平台还不明确。

  70%划界

  根据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被分为三类: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项目”、“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在建项目”均做了明确界定。

  其中,“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界定颇令市场关注,其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不过,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和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市场关注点在于,一是70%比例规定,二是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出让金的界定。

与上述分类规定相关的是,在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时,“有稳定经营性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亦采纳了70%划定标准,即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债务。融资平台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专项费收入。

一位评级公司人士分析,上述偿债资金70%的规定可能为各个部委博弈的结果,在此之前,一些部委曾提出过40%、60%的征求意见,但最终70%较符合实际运作情况。

  而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则很好体现了“新老划断”的19号文精神,即对于6月30号之前成立的平台公司,其注入的土地出让金属于企业自有现金流,而非政府预算资金。

  各界博弈的一个很好例证,征求意见稿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做了特殊处理——“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可暂不适用'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规定,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应收帐款担保式城投债未卜

  征求意见稿对19号文“新老划断”精神,进一步明细,不仅体现在上述融资平台分类上,还体现在资本金来源、投融资功能界定以及相应的信贷政策和担保规定上。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存在的、并且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标准从发起人、资本金来源、投融资功能类别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二是,以2010年7月1日为界,此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须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担保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自19号文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同时,对于19号文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明细。

  严厉禁止的“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的回购协议用于融资平台公司对外融资的新增安排等。

  {zh1}一条直接关系到城投债的发行,“按上述说法,采取应收帐款担保方式的城投债可能遭遇叫停”。上述评级公司人士分析。

  实际上,7月份重启的城投债,已成功发行的几家公司均对原先报批文件进行了一定修改,“将与19号文明显不符合的东西删除了,而财政补贴、应收帐款质押这类字眼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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