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 {dy}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第六 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zd1}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 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