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陈敏薰交付贿赂案_凉月_新浪博客

伍、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一、陈水扁与吴淑珍均明知中华开发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开发金控公司)暨由该公司转投资而百分之百持股之大华证券公司以及转投资之台北金融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北101,下称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虽系民营公司,但因台湾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营事业或政府管理基金持有之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股份(下称公股)约占该公司全部股份之百分之6至百分之7,为主要持股股东,且金融业系受政府主管机关高度监理管制之事业,故财政部长基于其职务,对中华开发金控公司、大华公司及台北金融大楼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项,本诸「公股股份管理权」而有实质同意权及影响力。

  二、缘中华开发金控公司于92年6月20日因原董事长刘泰英辞任,由陈敏薰代理董事长,任期本应至93年6月间届满,然因由辜仲莹主导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下合称中信证券集团)有意争取中华开发金控公司经营权,而自92年下半年起,在集中市场上大量买进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股份,陈敏薰察觉后,寻思以提前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之方式阻断辜仲莹之布局,乃于92年12月间某日亲赴财政部,以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董、监事持股长期不足之问题须解决为由,向时任财政部长之林全要求同意中华开发金控公司提前于93年3月中旬召开股东会。惟林全则以当时适逢总统大选期间,此举易成政治上不当联想而予反对。陈敏薰嗣即转向平日交好之吴淑珍求助,并由吴淑珍于其后一至三日内某日时,以电话再度询以陈敏薰拟提前召开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股东会改选董事是否可行,经林全告以原委,吴淑珍亦表示尊重林全之决定,陈敏薰方接受股东会延至总统大选日即93年3月20日后召开之议。嗣中华开发金控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定于93年4月5日召开股东会改选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该次股东会召开前,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股东名簿有关股份转让记载之变更,于93年2月5日后即不得为之。而迄93年2月5日,中信证券集团持有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股份比例已逾百分之6,财政部长林全则表明财政部基于配合政府既定公营金融机构民营化之政策,及主张对于公司持股比例较高之股东,应负较大责任,并应分配较多董事席位之理念,依公股管理权决定公股将支持中信证券集团取得中华开发金控公司经营权。陈敏薰因实际掌控之股权偏低,自知不敌,亟思维持其个人及家族企业在中华开发金控公司内之一定影响力,除一方面以征求委托书方式抗衡外,另一方面则拟以金钱换取由陈水扁、吴淑珍给予官方奥援,甚至取得一定职位。适前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董事长刘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陈敏薰之父陈重义借款,刘泰英为还款而于93年3月22日至26日间指示秘书李方尹先将渠原所投资之基金赎回,所得款项汇入其子刘昭毅设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仁爱分行之0152540017281号帐户中,再于93年4月1日自该帐户提款新台币3千万元,委由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仑分行签发以台湾银行营业部为付款人,票号、xx日分别为BB6407355号、93年4月1日之新台币3千万元支票一纸,交予陈敏薰。陈敏薰取得该支票后,为掩人耳目,乃交由其特别助理林睿紘(更名前原名林育德)以所借用陈钦文名义之台湾银行营业部003004822724号帐户提示,并随即自该陈钦文帐户内提领新台币3千万90元,其中新台币3千万元分3笔汇入台湾银行营业部,另新台币90元则用以支付手续费,继即由台湾银行总行营业部签发付款人为台湾银行,xx日均为93年4月1日,票号分别为HA0387887号、HA0387888号、HA0387889号,金额各为新台币1千万元之支票3纸,再由林睿紘交还陈敏薰。陈敏薰则因虑及续任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董事长机会渺茫,且趁有资金在手,乃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欲争取特定职位,先要求担任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一职,而于93年4月1日至6日间某日,指示秘书张雅雯将上开票号为HA0387888号之新台币1千万元支票(下称系争支票)送至总统官邸交予吴淑珍,由吴淑珍与陈水扁共同对于陈水扁总统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系争支票嗣于93年4月6日经吴淑珍交予友人蔡美利于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士林分行068500011151号帐户提示;同时由蔡美利签发总额共新台币1千万元之支票7纸,交由吴淑珍以其兄吴景茂名义之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52345116929100号帐户提示(此部分尚涉犯洗钱罪,详如后述)。

  三、陈水扁则于与吴淑珍共同收取上开新台币1千万元贿款后之93年4月10日或11日早晨致电林全,指示林全须安排陈敏薰担任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林全说明其中困难,但陈水扁仍执意指示林全照办,林全无奈只得暂时同意设法处理。嗣林全与辜仲莹讨论由陈敏薰担任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之可能性,辜仲莹亦持否定态度,林全即于93年4月10日或11日后一周内某日提出「开发金控改选过程及问题研析」之书面报告一件,说明安排陈敏薰出任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之困难及问题,并提出可能采取之底线为:「?对中信继续施压,并否决所提之任何大华证券董事长人选,直到双方协议达成为止。在未达成之前,并暂由双方可接受之第三人选暂代或暂兼董事长。?由公股代表陈木在董事长出面与陈敏薰沟通,在给予一定尊严下安排其他董事长职务」,交由时任总统府秘书兼总统办公室主任之马永成转呈陈水扁欲藉以说明,但陈水扁认为其指示既未获贯彻,即无必要再看该报告内容而不予置理。林全因知陈水扁对未依指示办理甚感不悦,乃再与辜仲莹商议如何安排陈敏薰之职位,结论认为中华开发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中华开发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均有投资之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长一职应可由陈敏薰出任,经辜仲莹、林全商得时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长之焦佑伦首肯后,辜仲莹即委请将出任中华开发金控公司董事长之陈木在出面劝请陈敏薰接受,惟陈敏薰仍未应允。至93年4月20日中华开发金控公司召开董事会,中信证券集团入主后经营团队之人事底定,陈水扁对行政院、财政部未安排陈敏薰出任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一事仍不接受,马永成为从中协调,乃又于93年4月23日邀集林全、辜仲莹、陈敏薰至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1号晶华酒店见面,要求陈敏薰确认是否愿接受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长安排,陈敏薰始同意接受此一职位,马永成则于事后将此一结果回报陈水扁,陈水扁亦无意见接受安排由陈敏薰担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长。嗣陈敏薰即于93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董事长。

  陆、南港展览馆案

  一、缘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局长于92年7月1日率员拜会内政部营建署,将「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下称南港展览馆案)委请内政部营建署代办,而该署亦同意代办。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乃于92年8月6日以贸南港字第0920009971-0号正式函请内政部营建代办南港展览馆案,工程金额(含规划、设计、监造费及专案管理费等)共新台币38亿元,其中本统包工程之固定价格,包括建筑工程费、水电、瓦斯外线补助费、设计费等共计新台币35亿9313万5千元,为配合兴建时程,减少工程施工界面及相关纠纷,内政部营建署决定依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之函文,采取统包法、固定价格之最有利标方式及建筑与水电工程合并招标方式办理发包。内政部营建署为积极推动南港展览馆案,成立「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全程专案管理」执行协调专案小组,检讨、研拟本案相关招标文件,并依政府采购法第94条、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之规定,成立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并办理厂商评选,决定得标厂商,故此评选委员具有决定得标厂商之重要权力。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6条规定,评选委员会之委员名单,于开始评选前应予保密;而政府采购法第34条第1项亦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其招标文件于公告前应予保密。故办理本件采购案之内政部及内政部营建署公务员,对于已圈选确定之评选委员名单及属于招标文件之投标厂商资格等,在招标文件提供公开阅览或招标公告前,均属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消息,不得泄漏,而记载有前开消息之文书,亦属应秘密之文书,不得交付。

  二、讵力拓公司董事长郭铨庆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展览馆案,在得知蔡铭哲与当时总统陈水扁配偶吴淑珍熟识后,竟基于对于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之故意,于92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间之某日,向蔡铭哲表示力拓公司有意承包上开标案,请蔡铭哲透过吴淑珍向相关公务员行贿为力拓公司取得该标案,并表明在本案招标公告公布前,需取得内政部已圈选确定并保密之外聘专家学者评选委员名单(下称评选委员名单)及投标厂商资格等消息或文书,藉以评估投标之可行性,并以前述之评选委员名单先行贿赂评选委员,俾其等将力拓公司评选为得标厂商,吴淑珍如能为力拓公司取得前开消息或文书,将在力拓公司得标后给付吴淑珍本件总工程款百分之2.5之贿款,即约计新台币9千万元作为对价等语。蔡铭哲遂基于与郭铨庆共同对于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之犯意联络,于92年9月19日前之某日,由蔡铭哲独自前往玉山官邸,向吴淑珍报告上情,并告知郭铨庆愿意支付约总工程款百分之2.5之贿款,惟其代价需在本案招标公告公布前,为力拓公司取得评选委员名单与厂商投标资格限制等消息或文书,俾利力拓公司取得标案,而蔡铭哲为免吴淑珍遗漏,特将郭铨庆前开所需之资讯书写在纸条上交予吴淑珍。三、吴淑珍为图得巨额贿款,遂允诺蔡铭哲其将利用总统配偶之影响力配合办理,于92年9月19日前之不详时间,请时任内政部部长之余政宪(被诉涉嫌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及泄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审理)至玉山官邸密商,吴淑珍明知评选委员名单及厂商资格限制等招标文件于公告前,属公务员职务上应秘密之消息或文书,竟指示余政宪将已圈选确定之南港展览馆案评选委员名单及厂商投标资格限制等消息或记载有该消息之文书,泄漏或交付予蔡铭哲,使其得转交有意投标之厂商,并指示余政宪就南港展览馆案相关事宜帮忙蔡铭哲。余政宪明知吴淑珍已与有意投标之厂商间有期约贿赂,惟监于2人间良好私谊及吴淑为总统夫人身分,旋即基于与吴淑珍共同泄漏评选委员名单、厂商资格限制等应秘密之消息,或交付有记载该消息之文书等概括犯意,及共同基于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之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当场应允配合办理。同年9月18日,内政部营建署建筑工程组正工程司兼建二队分队长邱裕哲为制作本案评选委员名单供部长余政宪圈选,而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资料库」选出具有建筑工程等专长之学者专家共计44人,造册详列其等专长领域,于同日拟具签呈送请余政宪自其中圈选出正选委员9名,勾选出备选委员5名;同年月19日,内政部简任秘书陈益昭于同份签呈中表示:「...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6条规定,于开始评选前,应予保密,如要公开,应提经委员会,经全体委员同意」之意见,经内政部常务次长林中森审阅后陈送往部长室;余政宪在同日收文后即请营建署署长柯乡党(已殁)至部长室讨论适当人选,于完成圈选程序后,余政宪即指示知情之友人洪重信(被诉涉嫌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嫌及泄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审理)担任与蔡铭哲间之联络窗口,请洪重信安排将已圈选确定之外聘专家学者评选委员名单交予蔡铭哲,并要求洪重信依照蔡铭哲提出之需求办理,然因余政宪认本件系吴淑珍之私人请托,故曾指示洪重信转告蔡铭哲:其个人不收受本件厂商之贿款。同年9月21日,洪重信以电话与蔡铭哲约定同日晚间某时在台北市南京东路3段255号兄弟饭店见面,当晚8时许,洪重信即先以其名义向兄弟饭店预订房号第528号客房,并在饭店一楼咖啡厅等候蔡铭哲,俟蔡铭哲依约赴会后,即将蔡铭哲带往前开客房内等候余政宪,未久余政宪进入该客房内,并将记载已圈选确定、尚未公告之南港展览馆案正、备取外聘专家学者评选委员名单之文件提供蔡铭哲抄录,而泄漏应秘密之消息。蔡铭哲当场亲手将名单抄录于纸上,余政宪即将所提示之名单影本收起离去,并由洪重信办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续。蔡铭哲离开兄弟饭店后,立即电告郭铨庆相约在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93巷5号2楼郭铨庆当时住处附近之伊通公园会面,并于深夜在该公园内,将抄录自余政宪之南港展览馆案已圈选确定之前述评选委员名单提示予郭铨庆观看,由郭铨庆当场抄录,完毕后,蔡铭哲即将其亲笔抄录之名单随手弃置于路旁垃圾桶。同年9月21日至10月2日间之不详时地,余政宪续承前开泄密之概括犯意,将内政部营建署某不详公务员所交付记载有应秘密之南港展览馆案投标厂商资格条件消息之文书,以白色信封袋密封后,交予不知情之前内政部主任秘书陈鸿益转交洪重信收执;洪重信即于不详时间,在兄弟饭店一楼咖啡厅内,将该只密封白色信封袋交给蔡铭哲转交郭铨庆参考,而交付应秘密之文书。

  四、郭铨庆于取得前述评选委员名单后,即指示力拓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黄维安、总经理蔡尚清(2人被诉涉犯行贿罪嫌,由本院另案审理),以支付每位评审委员前金及后谢各新台币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之贿款为对价,请受贿之委员于评选会议中将力拓公司评选为{zy}先议价及得标厂商。黄维安、蔡尚清即自92年9月21日起至93年1、2月间止,陆续行贿评选委员周家鹏、陈博雅、郭永杰、郑聪荣、王隆昌、江哲铭、王振英等7人(下称周家鹏等7人,以上7人被诉涉嫌收受贿赂罪嫌,由本院另案审理),并与周家鹏等7名受贿委员约定不论力拓公司投标条件是否为{zy},均应将力拓公司评定为{dy}名,周家鹏等7人于收受贿款后,果于93年1月30日内政部营建署召开之评选会议中依约将力拓公司评定为{dy}名,使力拓公司获得{zy}先议价地位,并以最终议价金额新台币35亿9313万5000元得标。

  五、郭铨庆因见力拓公司已顺利取得南港展览馆案,而于93年年中某日向蔡铭哲表示应交付吴淑珍之贿款已备妥,请提供汇款帐号。蔡铭哲向吴淑珍报告后,吴淑珍即指示蔡铭哲应将所收取之南港展览馆案贿款全数汇往吴景茂之境外帐户藏匿。蔡铭哲复与郭铨庆基于为吴淑珍掩饰、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犯意联络,由蔡铭哲提供其与不知情之妻林碧婷设在StandardBankAsiaLimited,HongKong(下称香港标准银行)第125231号联名帐户之帐号提供予郭铨庆。93年12月1日郭铨庆即以存放在其不知情胞妹郭淑珍设于瑞龙银行第12839(A)号境外帐户内之资金,将应给付吴淑珍之南港展览馆案贿款美金273万5500元(折合当时新台币兑换美金之汇率33.5622元,总计为新台币9180万9398元)汇入蔡铭哲、林碧婷上开联名帐户(该帐户于93年12月2日入帐),并续遵从吴淑珍指示,将前开贿款并同帐户内其他属吴淑珍所有之款项,分次汇往吴景茂基于洗钱犯意而提供予吴淑珍使用前开新加坡标准银行第124709号帐户藏放(嗣后相关款项之流向及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郭铨庆、陈致中、黄睿靓等人此部份所涉之洗钱犯行,均详如后述)。

已投稿到: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郑重声明:资讯 【伍、陈敏薰交付贿赂案_凉月_新浪博客】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