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泉州市经委了解到,为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泉州市将对石材加工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 加工企业和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实行差别电价。
对列入名单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 ,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度电价基础上加0.20元/千瓦时,2011年1月1日起在正常电度电价基础上加0.45元/千瓦时。对从事建筑饰面石材生产的综合性企业,其矿山开采用电、石材加工用电和其他生产用电要分开计量,未采取分表计量措施的,按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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