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bfb}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bfb}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bfb}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略)
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
31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431 4310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432 43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具体二级分类略)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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