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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次修订应当注重什么?

 

 

宋公明

 

 

据媒体报导,我国刑法正在进行第八次修订。据说此次修订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在死刑适用上,据说有人主张对70或许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死刑。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可以说,这种修订,是着眼于细枝末节,有舍本逐末之嫌。

 

 

{dy},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法律就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刑法的修订,就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如果这一点不搞清楚,如果不是服从并遵照人民的意志,如果不知道人民大众的呼声,如果只靠少数精英闭门造车,那么刑法的修订就失去了根本,就会迷失方向。

 

 

第二,刑法的任务是什么?现行刑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条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保卫,三个保护,一个维护。显然,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主义制度,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国家的安全,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的一切权利就得不到保实和落实。所以,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都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惩罚。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允许用任何所谓的人性化来做借口暗渡陈仓。只有在此基础上,三个保护和一个维护才有意义,才能得到切实保证。

 

 

第三,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xx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条与上述第二条相呼应。什么是犯罪?可以概括为一个危害、分裂、颠覆、xx、破坏,三个侵犯。这一条明确说明了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所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历来都是重罪。对犯罪的打击惩罚的力度是根据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的。对死刑的适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等等,都要以社会危害性为尺度,而不能违背这一原则。

 

 

第四,我国解放后的刑法,废除一切肉刑,一直贯彻着“少杀、慎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xx了死缓的刑罚方式,尽量防止错杀,对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但是对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仍然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根据人民意志而制定的刑法,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人性化的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刑法需要修订,但是上述基本原则是不能变的。如果不从人民的意志出发,不从本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出发,而是打着所谓人性化的旗号,打着和国际接轨的幌子,阉割和背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奢谈什么废除死刑,什么人性化立法,那么就会把刑法的修订引向歧途。

 

 

20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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