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2010-07-22 13:38:20 阅读3 评论0 字号: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

    一、报检范围

    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 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道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xx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4.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提供的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 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 输出观赏鱼类,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等;

    6.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7.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和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号码;

    8. 如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gjj}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报检范围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检疫物;

    3.进口国家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其中: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然经过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饲料等。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仓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xx、装箱单等;

    2.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3.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4.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的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一)报检范围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二)报检有关规定提示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

    (三)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一)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

    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 、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

    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为33030000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1000唇用化妆品;33042000眼用化妆品;33043000指(趾)用化妆品;330491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3049900.10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33049900.90其他美容化妆品;33051000洗发剂(香波);33052000烫发剂;33053000定型剂;33059000其他护肤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xx?装箱单等;

    2. 出口预包装化妆品,报检单位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3.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外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报检其他规定提示

    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出口国(地区)的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

  出境玩具

    出境玩具已成为我国主要轻工出口产品之一,玩具是是促进儿童增长知识,发展智力的益智产品,一般是为特定年龄组的儿童设计和制造的。由于儿童受智力发育的自然限制,,不能识别玩具的潜在危险,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因此国际上对玩具的安全、卫生性能要求很高,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玩具安全法规标准,并实施严格的检验管制。

    玩具不仅关系到少年儿童的生命健康,而且关系到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关系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出口玩具实施法定检验。

    一、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xx、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证书有效期3年;

    2. 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认证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

    3. 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提供合格报告的不予接受报检。

    二、报检的特殊要求

    1. 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范围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

    2. 生产出口玩具的企业应根据《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3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实验规则》试验合格;

    (2) 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和《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在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合格后,又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

    4. 严禁在玩具的材料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5. 玩具出口企业在使用新的材料时,须提供该材料的成分表和有关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有关机构的毒理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出口商或品牌商对该成分的安全保证确认函。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来源考试大网。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出境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一)报检范围

    1. 出境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xx?装箱单等;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三)报检其他规定提示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和批次号。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他包装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否则不予放行。

  出境烟花爆竹

    (一)报检范围

    1.出口H.S编码为3604100000的烟花爆竹。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xx?装箱单等;

    2.提交《出xxxx竹生产企业声明》,对出xxxx竹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

    (三)报检其他规定提示

    1.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xxxx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xxxx竹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2. 检验检疫机构对异地出xxxx竹的检验和监管采用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一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3. 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 盛装出xxxx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xxxx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的出xxxx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出境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一、报检范围

    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和使用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符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桶、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纸板、纤维板箱等。

    二、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 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 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 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 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 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一)报检范围

    H.S 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xx、装箱单等;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三)报检其他规定提示

    1.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2.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 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不含汞得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4. 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应作为单独单元进行备案,并将放电型能等主要性能指标纳入备案范围,。未获得单独备案的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电池产品,不得受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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