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煤气事故的处理
11.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11.1.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1.1.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11.1.3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11.1.4 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11.2.1 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11.2.2 中毒轻微者,如出现xx、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11.2.3 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11.2.4 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11.2.5 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11.2.6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高压氧仓,对煤气中毒者进行抢救和xx。
11.3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11.3.1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zd1}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11.3.2 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11.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11.4.1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11.4.2 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11.4.3 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12.1 煤气调度室
12.1.1 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应设煤气调度室。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煤气分配工作可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
12.1.2 调度室必须是无爆炸危险房屋,并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
12.1.3 调度室应设有下列设备:
—— 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
—— 应设有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12.1.4 各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当煤气压力骤然下降到{zd1}允许压力时,使用煤气单位应立即止火保压,恢复生产时,必须听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指挥。
12.2 煤气防护站
12.2.1 组织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援体系。
12.2.2 任务
掌握企业内煤气动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有计划地培训煤气专业人员;组织防护人员的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平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
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时解决。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并进行煤气事故的紧急抢救工作。
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12.2.3 权力
煤气防护站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 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毒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 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工作,须经煤气防护站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2.2.4 设施配置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16912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wn}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