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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二、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申办对象资格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六、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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