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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时空』 请求省领导能重视我们乐东工商分流人员的上访问题 [原创 2010-07-25 09:09:41]   
    尊敬的省领导:
   我们69名工商分流人员盼望你能重视我们下岗职工的问题,我们已经下岗7年多来,四处上访望能解决我们下岗生活问题。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体制改革,是根据(琼府[2001]89号)文件进行的,同时,此文没有经过省委常委讨论、省人大审批备案,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全省工商系统被省工商局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1040人,(其中:乐东448人,包括117人被强行清退人员内含38名考试成绩优秀者)。以上情况多次上访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府、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个别部门采取推诿、敷衍、拖延回避的态度。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于2003年8月20日、2004年6月23日、2005年9月2日、2005年12月15日、2006年6月18日、2007年7月8日、2007年11月14日、2008年、2009年等十几次上访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局等法律机关并提出书面上诉, 同月,也得到国家信访局二位接访司司长的亲切接访。2006年7月12日原省工商局长李植民被免职(现改任省工商局党组书记),新的局长黄成模一上任就对省工商系统的体改做了深入的调研,意识到工商系统的体改是腐败和抛弃式的体改。,几年来,他曾向省委、省政府先后打了四次报告,要求公平、公正的解决工商体改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5年8月26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钟文、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吴昌元,在第37期内部情况通报中已肯定了海南省工商系统在体制改革中所存在的问题,要求省工商局落实解决,2005年11月3日,主管工商的副省长陈成也做了重要批示,(证据务实后)要求省工商局拿出解决方案。
   现在乐东县委、县政府拟定工商分流人员改革方案,凡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分流人员给予办理内退,达到退休年龄的给予办理退休,剩下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分流人员(69名)不给予{zd1}生活补助,及社保,只安排竞聘公益岗!我们69名分流人员对县委、县政府,这种工商分流人员改革方案表示不同意!并严正抗议!为什么其它海南省县市工商分流人员改革都得到认同来接受,乐东县委、县政府为什么不与其它县市一样参照呢,如让我们69名分流人员也参加办理内退,或跟随万宁市的一样,每月500元生活费,办理社保,直至退体年龄办理退休。我们69名分流人员希望问题得到解决,现在我们的生活非常困难,大部分待业在家,因此我们再次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希望早日解决我们的问题。
   乐东县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前,县所属工商所13个,在职干部职工730人体制改革后,在编人数191人,需分流539人,实际分流安置人数50人,未被安置分流人数473人。很多问题在这次改革中凸现出来,可不象体制改革前(去年9月18曰)乐东县工商局与乐东县财政局白纸黑字所承诺的一样:“保证乐东工商系统分流人员的妥善安置,并负责补缴拖欠乐东工商系统职工社会基本养老金475万元”。如今时至近六年多来,郑地之词承诺还无xx。现在,我们这些未被安置分流人员将存在的问题向各位反映,并发出维权呼声。
    
             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应是本着自主、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我们又未属《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乐东县工商局却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依法行政,而以行政命令形式强迫解除了与361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合同)。同时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琼府办[2001]89号文件精神。
  
     社会保险金未办未缴于法无据
      我们分流职工亲自到乐东县社会保障局查询,惊讶地发现:1993年1月至今10年间,工商局职工等473人的养老保险金的记录竟然是一片空白!工商局也从未依法给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劳动法》、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福利。乐东县工商局的做法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疾呼:法律法规的效力何在!!!
     分流职工未得安置生活难以为继!!!
  现在我们69名分流人员就业困难者,确实成了社会和政府的包袱。我们迫切请求领导和有关部门切实体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代表和维护我们作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请领导明察秋毫,救我们这些69名下岗失业人员于水火!
   {zh1}请求省领导能责成乐东县委、县政府能按万宁市标准解决乐东工商体制遗留问题,现在社会讲求和谐,我们为支持体制改革,到{zh1}我们连最基本生活也没保障,生活极度困难!!!
  
   附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解决工商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府〔2008〕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万宁市解决工商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万宁市解决工商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万宁工商体制改革分流清退人员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不变”原则,一县(市)一策解决问题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多途径、多办法解决万宁工商体制改革分流清退人员遗留问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zd0}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安置对象
   (一)在工商体制改革中确定为分流的人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安置在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的人员,下同)。
   (二)在工商体制改革中确定为清退的人员。
   三、安置方式和相关待遇
   (一)享受生活费等待遇。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享受基本生活费等待遇。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即“4050”人员),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
   (3)xx退役人员,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
   (4)不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被分流的夫妻一方或夫妻一方被分流、另一方被清退的被分流方,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上述人员的工龄和年龄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自2003年1月1日起计算其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生活费标准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计算生活费的年限{zg}不超过20年(即240个月)。
   3、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退休后,视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足额缴费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规定予以计发和调整。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6号)规定计发和调整的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4、上述人员不论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还是安置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的人员,选择本款安置方式后,全部挂靠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与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只存在养老保险挂靠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5、上述人员自2003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缴交。缴费基数按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档案工资标准确定。从200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补缴。其中,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市财政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在领取生活费时由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代扣代缴。本方案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申报,按时缴纳。其中,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市财政直接向万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拨付,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代收代缴。
   (二)适当提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安排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1、不符合本方案第三条{dy}款条件或不选择该款规定安置方式的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3000元的标准重新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上述人员中有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由市就业服务局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就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就业期满后,按照国家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可延续就业。
   (三)落实被清退人员的有关待遇。
   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的有关规定,发给被清退人员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年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年基本工资的65%;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年基本工资的75%。
   基本工资是指本人在2002年12月31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四)提高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职工的工资待遇,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
   1、多方筹措资金对万城第二市场进行全面改造,通过市场运营,增加收入,提高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职工的工资待遇。市市场物业中心收取的管理费应全部用于职工工资发放,确保职工的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其中,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职工负担,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代扣代缴。
   2、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交。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计算。
   (五)其他规定。
   1、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的分流人员,符合本方案第三条{dy}款条件并选择该款规定安置方式的,办理退休时个人垫缴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退休费按国家规定足额缴费的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规定重新计发和调整,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2、符合本方案第三条{dy}款条件,并选择该款规定安置方式的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予以退还;生活费不足以抵扣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的,扣完为止。
   3、符合本方案第三条{dy}款条件,并选择该款规定方式安置的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后个人已经垫缴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本人。
   4、被分流清退人员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万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补缴,涉及的滞纳金予以免除。
   5、不符合本方案第三条{dy}款条件的被分流人员和被清退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后应随新的工作单位或以个人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新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名义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6、因失业造成本人和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zd1}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7、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标准:
   (1)伤(病)残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伤(病)残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病的),发给不低于本人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伤(病)残程度为xx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绝症的),发给不低于本人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8、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其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发放。
  
  
  
  
  
  
   主题词: 机构 体制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省驻万有关单位。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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