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者称新拆迁条例或胎死腹中 地方游说力量大(
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
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这意味由社会各方推动的第三次修改拆迁法的努力,很可能再次延后。而早在今年3月份全国两会时,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就曾表示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可能遥遥无期。
拆迁修法出现实质停摆,中央政府更加倾向于在现有条件下,作出技术性的调整,而非制度性安排。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亦发出行政通知,要求严格地方政府管理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以维护群众合法权利。不过在通知发出之后,仍有很多地方实施突击拆迁、暴力拆迁。
无进展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其后,今年临近春节假期的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北京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来征意见,意图对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拆迁制度作出修正。
据记者了解,2月12日,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但并未公布征求意见的主要结果,当时北京有被拆迁人要求查阅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但并未得到回复。
不过国务院法制办曾透露,征求意见稿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6万多条。但北京大学沈岿说:“与物权法收到的100多万条建议来比较,拆迁修法的社会参与度明显不够。”
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制办又另起草一稿,报高层审阅,但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告诉记者,截至现在仍无统一意见回复。而按照立法管理,重要法律草案需决策层取得共识后,才能上报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
“实际上,国务院和普通民众对征求意见稿都有很大意见。而相关利益阶层却有着相当的游说实力。”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说。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份全国两会上,就很少听到代表委员和媒体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却明显感受到了地方政府游说的力量,如有的地方官员就曾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会提高房价,“当时就觉得‘风向’变了。”沈岿说。
三次修法无果
这并非广受诟病的拆迁条例修改进程的首次停摆。从2001年现有拆迁制度确立以来,社会上有三次要求修改的浪潮,但都最终无果。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与过去的拆迁办法相比,做出了两个改变,一是改过去的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即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给予补偿;二是改变过去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
“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北京王才亮律师说。
2003年7月14日,在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蔡定剑教授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事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都亲自过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批示由建设部邀请法学专家对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论证。不过,北京专家们的论证结果是并不违宪。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而在此期间,社会上以物权法为旗帜要求修正拆迁制度的第二次浪潮已经形成,其标志是社会和媒体对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报道和追踪。
其后,建设部对相关拆迁条例废止进行调研,并组织起草班子完成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的起草。
但是,新法规并没有如人们预期那样如期出台。2007年12月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没有通过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草案。
了解情况的人说,未能通过的原因是,草案并未厘清重要的法律概念,贸然出台可能会引发社会混乱,但更实质的问题是“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并未取得突破”。
随着土地财政日益丰厚,引起各地暴力拆迁猖獗,血案频发。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的拆迁,引发了。
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第三次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相抵触,提请立法机关对其审查并修改。期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纷纷表态,似乎废止《拆迁条例》已不是问题了。
风向标
今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更是用“天怒人怨”来形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并未排除政府利益,仍有恶法之虞。”
其背后原因是,“国务院法制办存在着行政与立法的双重任务,并不能摆脱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纠葛,这导致现在拆迁制度的实质是政府与民争利。”乔新生认为。
拆迁修法出现实质停摆,中央政府更加倾向于在现有条件下,作出技术性的调整,而非制度性安排。
为了防止暴力拆迁血案的频繁发生,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国土部亦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力图防止和减少新的征地拆迁矛盾。
但此后,仍有很多地方实施突击拆迁,暴力拆迁。王才亮律师说,现在,“许多地方政府撕去了裁判员的面具,毫无顾忌地下场参赛,各种拆迁‘指挥部’应运而生。政府张贴的‘大拆迁’标语到处可见,其气氛早超过了2004年初的湖南嘉禾县。”
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仅见新闻通稿,在官方网站上并无全文公布。这让王才亮律师感到疑惑,“较好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为何秘而不宣?”
(本文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贾华杰)
我想我来讲律师和法律服务市场的问题,我感觉到是中国律师下一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呢?中国律师不是公务员,没有人给你拨款,没有什么地方给你捧着铁饭碗。
三个方面
应该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明显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误区,而且在目前还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我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dy},监管者。
任何市场的行为都需要边缘,谁定呢?监管者。我们国家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是政府,目前政府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对于市场的设立,市场的准出,市场的培育和规范运作,我们现在没有看到政府在认真做什么,政府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律师的准入,对律师队伍的管制。这是一个大问题,我认为错了,当然律师必须履行依法执业,要受法律的制约,但律师在市场上的活动应该由法律来调整,由市场的规则来调整,而不是由行政官员来调整。我们眼前看到大量的是政府官员,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律师进行各种管制,比如规定某一类案子律师不准办,有些政府造成对市场的干扰。
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也应该是有资格的,相反,中国从法律到法规到政策都没有进行限定,《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的业务,下面业务律师可以从事,别人也能够从事,显而易见的,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满世界都有人做,除了律师做之外,法律工作者多得要死,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事儿,法律应该管的事儿,恰恰在这个问题上缺位了。由于我们的法律和行政机关没有给律师提供一块刚性的市场,边缘清楚的市场,所以,你要求律师这样那样,我感觉缺乏了说服力。如果像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一样,建设部、财政部都给他们刚性饭碗,你到银行抵押就必须要评估,企业年检必须要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否则企业年检不了。同样你评估报告不能成立,对那种行业严加管理是对的,因为你给了他刚性饭碗,他捧了你的饭碗,有碗就有边缘,现在没有碗你凭什么管那么多?我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误区。监管者应当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第二,服务者。
作为服务者,就是中国的律师,应该理所当然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你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这个资格,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出现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中国律师比较苦,我曾经写过段子,网上流传比较多,我说中国律师比骡子累,比马(蚂蚁)忙,但算收成的时候我们比官员差,比民工强,这是现状。但我们律师有没有责任,法律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中国律师不能坐在这儿等,幸福不是毛毛雨,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中国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市场的规范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上午讨论李庄案件的时候,我谈到一段话,中国律师不能走入误区。这个行业太脆弱了,经受不了打击,通过李庄案件,全中国的律师受到了警示教育。警示教育的结果,北京的律师增加了两个点的税收。北京的律师门槛高了,外籍人员考取司法考试入京的执业时区受到了限制,同样司法部到全国对律师的年检出来了若干的规定。这一切当然有政府违法行政,有政府过于管制,理论指导上错误的原因,我们有没有问题呢?如果我们把李庄案和李庄事件分出来,把李庄律师和北京律师、全国律师区隔开来,进行切割,而不是无限捆绑,那么警示教育会发生吗?不一定,不是必然的。因为律师警示教育前两年刚刚搞过,据我了解的情况下,司法部这次进行律师警示教育也是被动的,因为他刚刚搞过,没有必要再来做。但由于我们的律师,某些人出于某种原因硬要把中国律师捆到李庄身上,硬要把李庄推举为中国律师的优秀代表,非要讲谁判了李庄的形(刑),刑事辩护律师(就要)罢辩。上午张老师提到的岳阳的案子和李庄案xx不是一回事,所以,我们吃了亏。当然,中国律师在法律市场上,除了方法、策略等方面的问题之外,很重要的一条是道德底线,我们律师和全国其它行业的人一样都存在道德沦丧的问题。中国几千年都有一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律师突然发现,很多律师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这有问题。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该有道德底线,像李庄这样的,一个案子收他150万,保住龚刚模的命还有3000万,全国老百姓不会恨你律师吗?回过头来讲,律师到底是以你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还是靠幕后运作牟取暴利呢?如果我们的律师是通过勾兑,通过幕後运作谋取暴利,最终是摧毁你在市场的地位,失去市场对你的回报,同样也会失去市场。
第三,法律服务市场的受益者(服务对象)。
中国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边缘不是非常清楚,没有固定饭碗,所以拓展我们法律服务范围的时候,发现我们有时候危险的敌人不是来自别人,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比如李庄被龚刚模举报就是一个典型的事情。我们进行了“五五普法”,但民众的法律消费意识并没有提高,很多老百姓希望你提供他无偿的优质服务,同样希望你律师不拿钱,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律师几乎是无所不能,当然有导向上的问题,实际上中国律师就是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但老百姓对我们的期望很高,有很多时候会把你一步步推向深渊,比如我们律师需要警惕的,我们一定要处理好与老百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们提供的是法律服务。
民众、当事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为五斗米是否折腰,我认为作为律师还是有自己选择的,不是无原则的,不是为了见(钱)可以出卖一切的,钱是好,但金钱不是{wn}的。
对于中国律师的下一步
我想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是要冷静地学习,静下心来学,中国律师始终是要专业取胜。中国优秀、能执业长久的律师是有专业水平的,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通过学习来的。在学习的同时我们需要冷静的思考。比如,李庄案件,我们是打了一场遭遇战,当这个案子由于中新(青)社的报道捅出来之后,大家都感觉到热血沸腾,认为这是律师的执业环境问题,缺乏冷静。我们应该把李庄和案子切割一下,(这就可能)保护了大家,回过头来,中国政府(众多中国律师)当时积极参与到李庄案件的时候缺乏冷静思考,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李庄是谁,就说这是优秀代表,谁判李庄的刑就怎么样怎么样,讲了很多过头的话,包括后面的串连、罢辩等等,最终我知道,将(讲)要罢辩的人没有罢辩,依旧活跃在中国刑事辩护的舞台上赚着大钱,反而那些参加罢辩,签了名,复(附)了议的人最终年检的时候受到的威胁,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情况。
中国律师下一步冷静,不仅是冷静学习,冷静地思考,我感觉到冷静的行动也是必要的,我们不能光学不礼(练),要学以致用,在必要的时候,条件成熟的时候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除了执业以外,认认真真提供法律优质服务之外,还需要关注社会的公益性问题,对社会敏感性案件要发出自己作为法律人的声音来,当然,这种声音应当是理性的,是从法律角度提出来的。中国不缺少愤青,但愤青可以稍微理智一点,xxx说了,(知识分子是)革命的桥梁是先锋队。(我们)如果盲目冲动,{zh1}导致牺牲自己,对社会也造成破坏,对中国律师下一步也会带来不利影响。当然中国律师下一步永远是一个没有完的课题,但现在是阶段性的,李庄引发中国律师法律环境倒退的时候我们要想对策,下一步过了之后,我想中国律师春天总是要到来的,历史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李庄案的思考
我本来下午要讲的,但上午谈到李庄案子我感觉真的有话要说,因为我是中国历史(律师)当中{dy}个站起来唱反调的。我非常赞同张老师的观点,我们始终要把李庄案和李庄事件区别开来,现在李庄案半年多过去了,看到什么结果呢?谁是受益者,谁是受害者,这个事件当中,绝大部分都是输家,重庆政府很尴尬,李庄被判刑了,我们大家被李庄忽悠的人感觉被忽悠了,整个行业因为李庄得病而大家吃药。冷静地回过头想,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局?很简单,我们被人忽悠了,当有人炒作李庄,把他推为中国历史(律师)优秀代表,我发现问题了,怎么李庄成为中国历史(律师)优秀代表?一个刑辩案子收150万,保密(命)还收3000万,这怎么能评为优秀代表吗?全社会都骂中国律师,说你比黑道还黑。我们要分割,把李庄事件对法治的需求,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思考区分开来,有些人不想区分开来,他说李庄就是中国律师的代表,李庄被判刑,中国法庭上就不应该有律师了。实际上我看,很多律师还在法律上活跃,他们没有退出,{zh1}导致今天这种结局。中国律师在下一步始终要保持冷静冷静再冷静,抗争的时候我们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政党(时机),合适的对象来抓住、突击,打开缺口,这样才能推动法治和民主的进步,李庄事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但大家都辛苦,都累了,但这个事儿没完,对法治的追求没完,李庄本身我们应该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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