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此外,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等。
二、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代表
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人的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对外行使权力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四、代理人
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机关、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行使代理权的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种:
(一)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五、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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