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领域,行业协会往往过多考虑行业的利益,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行规。面对商业行规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奋起依法维权。图/司海英
新华网合肥3月13日专电(记者葛如江、詹婷婷)“住了不到14个小时,却要我付36个小时的钱,合理吗?”在合肥市长江东路一家酒店入住的李严军非常不满意,自己前{yt}夜里近12点入住酒店,由于睡过了导致第二天下午1点多才退房,结果被告知要付{yt}半的房费。
酒店要求客人在中午12点前退房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2009年{zx1}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已经删去“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虽然国家已经删除了相关规定,但记者走访、电话问询了安徽省内多家酒店、宾馆,发现除了个别酒店推迟到1点退房或者允许其***超时按小时付费外,大多数酒店还是执行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超过12点,不足6小时按半天房费计算,超过6小时按全天房费加收。
到合肥出差的马元告诉记者,自己每次出差都十分狼狈,因为12点必须退房,不得不拉着大小行李到外面吃饭,非常不便。“如果能推迟到下午两点退房就好了。”马元说。
合肥市经开区一家五星级饭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宾馆住宿{yt}是以“过夜”为计算标准,并非以通常意义上的24小时为标准,这是“国际惯例”。合肥市比较好的宾馆几乎都还遵循这一原则,如果客人真有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延时,在房源不紧张的情况下,会酌情考虑延时到14点。
业内人士透露,中午12点前退房确实是起源于欧洲酒店业的“国际惯例”,延迟退房会影响酒店的利润,尤其在房源紧张情况下,酒店的入住率会大幅提高,下午到晚间这段时间又是旅客入住的高峰时段。前面的客人延迟退房,留给清洁打扫的时间就非常有限,除非加大运营成本增加人手,否则打扫的不及时直接影响后面客人的入住,所以大多数酒店不愿冒着客人流失的风险采取退房延时。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俊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和宾馆之间是平等的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双方必须公平公正,而酒店中午12点前不退房要加钱是单方面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安徽省消协张路明表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取消“超过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硬性规定,但并未统一规定酒店新的退房时间。这意味着酒店在不违反其他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自行决策何时退房。另外,《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只是对业内具有指导性,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张路明说,我国酒店业应多学习发达国家酒店业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不是只把精力放在遵从“12点退房”这一“国际惯例”上,应该多为消费者利益考虑。
中午12点前退房潜规则,还要持续多久?不少消费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处罚力度,既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的规定,为什么得不到酒店的执行,是执法不力还是监管部门监而不管?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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