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日、4月6日和5月4日IPCC分别发布了{dy}、第二和第三工作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决策者摘要”,以及去年底英国政府气候变化与发展顾问斯特恩爵士发表了《气候变化经济学报告》,使气候变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IPCC报告显示,大气中CO2浓度已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v上升到2005年的379ppmv。近百年来,全球平均温升0.74℃。预测未来100年仍将上升1.8~4℃。近50年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可能性,从2001年第三次评估报告中的66%提高到90%以上,进一步从科学上确认了人类活动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20世纪全球海平面上升约17cm,今后100年内仍将上升18~59cm。气候变化将增加自然灾害,数十亿人将受到影响。如果温升超过2℃,20~30%的动植物将面临灭绝。世界不安甚至恐慌情绪日益浓厚。舆论声称“气候变化是人类21世纪{zd0}的挑战”,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表示气候变化问题将是他议事日程上首要议题之一,并称气候变化影响“不亚于战争和冲突”。国际社会各种多边或双边活动日益频繁,达沃斯论坛、G8+5峰会、中外领导人会晤,都把气候变化作为重要议题。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主要是减少能源消费的CO2排放,按增温潜势当量计算,约占人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80%。我国当前是CO2排放第二大国,2000年占世界CO2排放总量的13%,2004年上升到17.8%。从1990~2000年,我国CO2排放量增加了35%,美国增加了17%,我国和美国CO2排放的增长量分别占世界同期增长量的30%和31%。2000~2004年间,我国CO2排放量增长了58.9%,而美国仅增长1.7%,我国和美国CO2排放增长量分别占世界同期增长量的56.9%和3.2%。“十一五”期间,即使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20%,由于GDP的较快增长(假设年增长率为9%),2010年CO2排放也将比2005年增长20%左右,届时我国CO2排放总量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dy}排放大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CO2排放增长量都会超过发达国家的减排量,对世界CCO2排放量的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将长期面临严峻的形势。
我国人均CO2排放量一直较低,2000年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0%。但随着我国能源消费的较快增长,人均CO2排放低的优势也在逐渐丧失。据IEA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已达世界平均水平的87%,据估算,2007年我国人均CO2排放量将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从而使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进一步增大。但我国历史上CO2排放量一直很低,1950年时仅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3%,1950~2002年期间累积排放量也只占世界同期总累积排放量的9.3%。自工业革命以来我国人均CO2排放的累积量仍低于世界水平的一半,不到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1/7。对此我国还应积极宣传,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
在今后二三十年期间内,我国仍会处于工业化阶段和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的较快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即使大力推进节能优先战略,能源消费还会不可避免地持续增长。假如“十一五”期间GDP增长速度达9%,单位GDP能耗年下降4.4%,2010年到2020年GDP再翻一番,单位GDP能耗年下降率仍达4%,节能强度之大为世界罕见,但届时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亦达36.4亿tce,比2005年增长63%。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核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和液化等非化石能源技术的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总构成中比重可比目前提高一倍以上,由2005年的7.3%提高到16%,但形成完善的工业体系并大幅提升其在能源构成中的比重则要到2020年之后,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煤炭清洁利用中的CO2捕捉和埋存技术的大规模产业化则更遥远。因此,到2020年,我国的CO2排放量仍会比2005年增长40~45%,增长幅度仍会受到世界的关注。但另一方面,从2005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强度年下降率亦高达4~5%,下降速度之快亦属世界之罕见。其中节能贡献率约为80%,能源替代的贡献率约20%,从能源利用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的角度来看,CO2减排的效果则十分显著。
2000年我国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5.3倍。造成我国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高的原因,其一是单位GDP的能耗高;其二是能源品种构成中煤炭比重过大,单位能源消费的CO2排放因子比发达国家高出30%以上。我国在以单位GDP能耗表示的能源利用产出效益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远远大于能源利用的技术效率方面的差距,我国主要耗能工业产品的能源单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15~30%左右,而单位GDP能耗则是OECD国家的3.6倍。除技术因素外,产业结构中工业比重过大、产品增加值率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高耗能、资源型产业向中国转移等因素,也是造成我国单位GDP能耗高的重要原因。此外还有汇率比价、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因素。总之,我国单位GDP的能耗高,既表明我国在提高能源利用的产出效益方面,还存在较大的节能潜力,但同时也受到经济发展阶段和总体技术水平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也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发展阶段所呈现的共同特点和规律。我国不论在提高能源利用的技术效率和经济产出效益方面,还是在提升国际产业价值链分工中地位方面,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有较长时期和逐渐改善的过程,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效益是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所面临的长期艰巨的任务。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将极大压缩世界化石能源消费的空间,发展中国家已不再具备沿袭发达国家以高能源消费和高资源消耗为支撑的现代化道路的国际环境,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受到国内资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而且面临全球环境容量空间限制的更严重的威胁。据斯特恩报告显示,如果按照欧盟倡导的将大气平均温升控制在2℃、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50ppmv
CO2当量水平,那么未来10~20年内全球必须扭转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的趋势,并开始以每年1~3%的速度下降,到2050年要比目前预计的排放量减少60~85%,比1990年的实际排放量下降约25%,最终要下降80%。发展中国家未来对化石能源需求的增长速度远大于发达国家。如果实现550ppmv的控制目标,到2050年,即使发达国家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0%,发展中国家的增长量也不得超过25%。届时即使按人均排放量相等的原则限控CO2排放,我国2050年的人均排放量也要比2005年减少15%。我国在完成现代化发展阶段之前,实现CO2的{jd1}减排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技术创新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手段,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对策。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进展,我国很可能不得不较早和较大力度地减缓CO2排放,以超常规的措施大规模发展和推广先进能源等减排技术。因此要及早把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技术作为我国自主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领域,它长远关系到一个国家在未来化石能源消费被限定在有限数额情况下能否维持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大计,同时也决定一个国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引发的政治、经济、贸易等国际形势的激烈变动中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既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应成为我国推进自主技术创新的巨大驱动力。西方企业界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能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思想正逐渐成为主流,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它将与全球化、信息技术一样,成为重塑世界经济版图的强大力量。低碳经济降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欧盟第七个可持续发展框架规定能源领域的研发费用每年将增加50%。
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已开始实施促进CO2减排的法律和政策,比如征收碳税,对节能、可再生能源等减排CO2技术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企业之间开展排放贸易及签订自愿减排协议等,将有效促进其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保护其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这些国家有可能进一步抬高进口产品的环保标准或能效标准,设立“绿色贸易壁垒”,或采取征收国际碳税等措施,在国际贸易双边谈判当中也出现附加能效和环保条款、规定新义务的动向。这对我国产品能耗较高、增加值较低的制造业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会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会减少石油的消费,也有利于国际石油市场的稳定,满足发展中国家不断增长的石油进口需求。同时也会导致高耗能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对我国引进外资的数量和投向上也会发生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2年正式通过并开放签署,我国签署并批准。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的减排指标。《公约》附件I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前苏联及东欧经济转轨国家)承诺在2008~2012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005年2月10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应该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性文件。《公约》确立的原则是经过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努力下争取的结果,最主要的有两项,其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过去、现在和未来相当长时期都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应该对气候变化承担主要责任。从1860~1990年,《公约》附件I国家的CO2排放占全球78%,而其人口的比例1990年仅为22%。《公约》中规定发达国家的义务是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则是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制定并实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其二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002年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进一步明确了“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理念。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和社会发展及xx贫困仍然是当前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同时在发展中也要探索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新型发展道路。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但由于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公约》中并未确定具体的浓度指标。随着对气候变化事实和影响认识的深入,欧盟等国家极力推进国际社会就控制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550ppmv
CO2e水平、全球平均温升不超过2℃的目标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国际减排制度和承诺机制。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浓度目标的选择本质上是“公平发展”问题,是对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和发展三者之间关系的权衡。严格限控温室气体排放,减小大气温升的幅度,可以减少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损失,降低冰盖消融、海平面大幅上升等不可逆转的灾害发生的风险,但同时极大压缩了化石能源消费的空间,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过急或过激地确定控制温室气体浓度指标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形成严重的威胁。除气候变化可能引发的灾害外,发展中国家还面临其它自然灾害、贫困、卫生及教育等同样急迫和重要的问题及现实威胁,这都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发展中国家持续、健康的发展有利于增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采取积极的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也可以减少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损失。由于各国所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点不同,各自利益的取向不同,因此所强调的侧重面也不同。欧盟等发达国家已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能源消费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条件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并能在国际减排行动中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更强调北极冰面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气候灾害的损失,小岛国也担心海平面上升被淹没,因此更侧重于强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更着眼于发展,没有合理的CO2排放空间,其现代化进程将会夭折。因此要强调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也只有发展才能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和抵御气候变化的影响,才能更有效地发展和实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和对策。
在减排义务的分担方面,要区别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尊重现代化进程中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能源消费的特点及其变化规律,保障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权”。发达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初已完成了现代化阶段,但其后至今30多年时间内,其能源消费和相应CO2尚仍在持续增长。当前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实力,依靠科技进步和政策导向,可以在目前人均排放水平很高的情况下逐渐实现减排。发展中国家通过追求“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利用后发优势,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相比,实现现代化的人均CO2排放量的{zg}值有可能会降低,但不可能无条件地跨跃这一发展阶段。因此,在未来减排义务分担方面,要体现“公平发展”的原则,保证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碳排放增长空间。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行动,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灵活的、非强制性的、相对减排的目标和承诺方式,从而逐渐形成国际社会合理的减排机制,以最终实现《公约》中提出的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目标。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和实施机制建设方面,发达国家片面强调市场机制,强调以碳定价为基础的排放贸易和以碳交易为引导的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迴避《公约》中规定的发达国家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责任。气候变化已经对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利影响,适应气候变化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国际社会要坚持把适应性问题和减缓问题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发达国家应按《公约》规定“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是指发达国家无偿或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公约》中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但由于发达国家态度普遍消极,至今尚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了促进其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的相关政策和机制,而强调技术转让由市场决定,强调发挥私有部门在技术转让中的作用。《公约》框架下技术转让既反映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具体体现,不能xx依赖市场,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要积极推进《公约》框架下技术转让的国际制度和资金机制的建设,发达国家要切实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和帮助进行能力建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议定书中设定的附件I发达国家和非附件I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基于项目的减排合作机制,由发达国家提供部分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协助实施减排温室气体的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计入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减排指标。该机制具有双重目的,即协助非附件I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I国家履行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目前CDM国际市场快速发展,到2007年4月10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CDM项目已经达到了621个,每年的总减排量为1.34亿吨CO2e。我国是实施CDM项目潜力{zd0}的发展中国家,潜在的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一半。到2007年4月10日,我国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CDM项目为67个,每年的总减排量为5800万吨CO2e。从年减排量的角度来看,我国占到了43.5%,位居{dy}。项目则主要以风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主,全国大部分省区都有分布,项目实施后可给中国带来部分资金收益。但是,CDM并没有带来国际社会期望的巨大的直接可持续发展效益和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也没有明显促进国际投资者在先进的低碳能源技术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CDM机制实施过程中,我国要不断总结经验,趋利避害,真正实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环境的三赢,促进CDM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探讨把CDM机制从项目层次提升到技术层次(可称为T-CDM),把CDM项目与技术转让相结合,转让技术国产化后一定数量的项目仍计为CDM项目的减排信贷。要进一步促进发达国家结合CDM的进展,加强政府在先进技术转让中的主导作用,使CDM机制向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方向发展。
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相应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将对国家未来的国际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气候变化的影响与其适应和减缓行动都既具有紧迫性、又具有超长期性,其对策也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与国家既定战略和政策一致性等特点。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行动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日益紧迫的形势下,要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对策,可以做到“一个结合”、“两方面推进”。一个结合即:将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战略相结合,并将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方面推进:(1)与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节能工程和能源产业技术升级工程相结合,推进能源、农林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以及资源节约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适应与减缓并重,推进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2)与国家能源、环境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相结合,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体系建设纳入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之中。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建设,增强国家的应对能力。
《公约》中要求所有缔约方均应制定、执行、公布并随时更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方案。根据《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的形势,我国已经发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对国际社会的一项政策宣示。《国家方案》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公众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同时结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推动省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制定工作,落实《国家方案》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十一五”期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是要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技术与研究水平取得新进展,公众的全球环境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到201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降低20%;可再生能源比重达10%;森林覆盖率达20%。同时与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例如“三北”及沿海防护林工程及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适应和抵御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我国贯彻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相比,将会以较少的人均能源消费和较少的人均CO2排放,实现现代化目标。从1990~200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48%,而同期全世界平均下降11.5%,OECD国家下降10.9%。“十五”期间,我国能源转换和利用的技术效率仍有较大提高,主要耗能工业产品的能源单耗下降5~15%,而单位GDP能耗却略有上升,这主要是重化工业结构比重迅速攀升所致。“十一五”期间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强技术节能,可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到2020年可比2010年再下降1/3,单位GDP的能源强度年下降率达4%,其后仍可努力维持持续稳定下降趋势。到2050年GDP可望比2020年再翻两番,人均GDP以2000年不变价计算将超过12000美元,大体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平,即使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届时的世界先进水平,我国能源消费量至少也将达50亿tce。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必须保证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所必需的能源支撑和相应的碳排放增长空间,另一方面,我国2020年的单位GDP的CO2排放,可比2000年下降40%以上,2050年将比2005年下降80%以上,达到OECD国家2000年时的平均水平,约为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相同人均GDP水平时单位GDP的CO2排放强度的60%左右。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比重,2020年将比2005年增加1倍以上,由7.3%上升到16%左右,2050年将超过30%,其后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增加的能源需求可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满足,从而实现CO2排放的零增长乃至负增长。
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对策领域有:(1)实施“节能优先”的能源战略,提高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工作中的突出重点。当前{sx}能耗大且节能潜力大的工业、建筑和交通等主要耗能领域,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工程;(2)以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消化和再创新相结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先进核能技术,发展低碳和无碳能源,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消费的CO2排放;(3)加快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产品的增加值率,发展节能型经济;(4)加强能源、环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加强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制定和管理,积极完善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为促进减缓碳排放提供制度保障;(5)加强森林保护、植树造林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发挥森林、湿地的生态调节功能和固碳功能,不断增加碳吸收汇;(6)加强抵御极端气候灾害应急系统的建设,努力减少气象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加强农、林、水利等领域及沿海地区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应对能力;(7)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和公共的全球环境意识,促进全社会的自觉参与和积极行动。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行动中,我国要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维护”。一个坚持,即坚持《公约》的指导作用和《公约》确立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各项原则。依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两个维护即:(1)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公平发展”的合理权益,保障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碳排放增长空间。同时积极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创造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的国际氛围;(2)维护我国在全球环境事务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坚持和平、发展、合作的外交理念,在国际社会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xx“中国气候威胁论”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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