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乘车须知》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_铁路运输_中国物流运输网

《铁路旅客乘车须知》

1、请按照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有效期内至到站。如不能按时乘车,须在开车前办理退票或一次xx手续。除旅客伤、病外,开车后不予退票。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应办理签证。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

2、乘车免费携带物品,成人20千克、儿童10千克,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禁止携带、托运危险品。

3、车站开车前停止检票,请在停检前进站上车或在站台上等候,具体停检时间请关注车站通告。为保证安全,请不要进入车站非旅客活动区域,并在旅行中关注安全提示。

4、未尽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附: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二十四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dy}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铁路设备、备品的行为有权制止、xx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 车票


第十一条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别、卧别;

3.径路;

4.票价;

5.车次;

6.乘车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xxxx。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十六条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中转换车时,卧铺票只发售到旅客换车站。

第十八条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九条 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米—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4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xxxx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xx凭“人民xx伤残抚恤证” 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 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xxxx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车票的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 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它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4.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zh1}一日的24时止计算。

5.车票xx后,有效期自xx后的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xx,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第二十八条 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三十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如中途下车,未乘区间车票失效。

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持直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要求换乘动车组列车时,补收该区间的动车组列车票价与原票票价差额。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二条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列车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原票已托运行李的,在xx后的新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动车组列车车票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应当在车站售票的预售期内。

第三十五条 旅客在发站办理xx时,xx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xx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签证后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唉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径路时,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差额)不予退还。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1.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2.两名以上旅客共持一张代用票要求办理分票手续时,站、车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按分票的张数核收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xxxx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xxx。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xxxx,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纪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

1.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位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2.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车票。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时以内的)但乘坐票价相同的列车时,列车换xxxx;超过2时均按失效处理。

5.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核收手续费,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收补剪补签费。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

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效票、定期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 49条处理。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 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

第52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 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 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第五十四条 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暂存服务业务时,可核收搬运、暂存费。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千克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第53条中1、2、3、4项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dy}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包裹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xxxx、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 ,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它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zd0}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其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六十六条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 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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