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展览会登记许可 展览业行政管理需改革_张凡的会展博客_新浪博客

    7月4日,国务院公布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取消的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颁发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颁发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产物。国务院办公厅这个通知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有关展览业管理的{dy}个行政性文件。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最早颁布的有关展览业管理的两部行政法规。
   

    这两部十三年前颁布的行政法规,虽互有关联,但对展览会定义各不相同:外贸部所指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国家工商总局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现在看来,这两种定义都不太准确。值得玩味的是,各不相同的定义恰恰反映出两个政府部门各说各话,强调本部门的管理xx,圈定本部门的管理范围。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热衷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中国政府习惯以审批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审批经济”虽倍受诟病,但政府部门乐此不疲。官场上都知道,凡没有审批权的单位就是“清水衙门”,官就做得没劲!我国政府“审批经济”的另一个特点是,审批项目往往是前置性审批,上述两部展览业管理行政法规,就是典型的前置性审批。政府部门之所以喜欢前置性审批,是因为“被人求”,操作又相对省力。在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负责奶粉企业各方面前置性审批的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没有一个承担责任的。这就是“审批经济”的严重弊端。《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展览业行政法规,几乎都落脚在前置性审批上,如批准展览会项目、批准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展览会会前登记等。但展览会要是真的出了问题,如骗展、恶性纠纷等,审批者同样不会被追究责任。

   

    现在,国务院明令取消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传达了改革展览会行政审批的重要信息。但我认为,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展览业的课题尚未xx:一方面是,还有一批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仍未废止。如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所谓“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现而今就是“文不对题”,当下哪个展览会没有对外贸易的功能?!在全球化趋势下,展览会何能区分对内对外?!该《暂行办法》规定:“举办在1000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这个1000平方米的展览净面积标准,现在简直不值一提。另一方面是,仍有政府部门官员、甚至专家学者呼吁出台新的行政法规,但思路基本还是“审批经济”。

    昨天,我查看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站上对于取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没有任何消息。在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依然在列。但我相信,国务院的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定会执行。此时,又心生疑窦:今后举办展览会虽无须备案登记了,是不是工商部门从此对展览会就没有管理责任了?如发生骗展归谁来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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