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妆现在在市场上已被吵的热热闹闹了,从药妆的功效上似乎都已经受到了消费的认可可承认,但是,如果要给药妆真正的下一个定义,这时我们才发现,我们并不能找到法律上的参考。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药妆”,实际上是日化品牌销售的场地转移,没有教育培训,更没有市场管理。事实上,原来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者对“药妆”非常陌生,根本不具备规范化生产的能力。而意欲进军“药妆”市场的药品生产企业,又不懂得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药店的经营者目前只能依靠国外的洋品牌。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产品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而从标准的角度说,药品有“国药准字”,保健品有“国食健字”,化妆品有“卫妆准字”,而“药妆”的标准是什么?目前仅有“卫妆特字”号的特殊效用化妆品,与“药妆”的概念较为接近。因此,对于处在“灰色地带”的药妆商品来说,其法律地位、认证程序、执行标准都处于真空状态。
同样迷茫的还有监管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顾振华直言:“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既是药又是化妆品的概念。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管理条例已近30年未做修改,新兴的药妆,自然不可能出现在它的定义之内。这是一个盲点、空白点。”新兴的“药妆”市场有点像前些年的保健食品市场。由于法律不到位,市场混乱,直到消费者怨声载道后,政府部门才开始真正的治理,可这时已经积重难返,这样的教训,难道还不值得记取吗?
专家建议,要解决“药妆”混乱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标准问题,有合法的标准才有合理的法律从属地位,有了清晰的标准才能理清模糊的概念。其次,要想解决标准问题,就一定要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行使标准的拟定、认证等职能。如果说短期内无法成立专门的“药妆”行业协会的话,可以在医药保健品协会或者洗涤化妆品协会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这一职能。
法律的空白也许会造就的不法分子的钻空子,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完善法律,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心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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