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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转贴 2010-07-18 11:34:19]   

文章来源:

江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档案局2000720印发)

 

    {dy}条 为加强本省档案专业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提xx案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实现人才评价的社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07号)精神,结合本省档案专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中外档案理论与历史》、《档案工作务实》。

    第四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该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所获得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 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在档案工作岗位上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考试条件

    博士;硕士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其中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切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第六条 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并符合报考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七条 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业务考核合格且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专业人员,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八条 已评聘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要求,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第九条 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本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xx、制卷,实施考试,评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本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凡参加考前培训的人员,可按实际面授时间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学时。

    第十二条 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江西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江西省职称办公室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档案局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现已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续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应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人事厅和江西省档案局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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