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论坛】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财税政策_西部读者群_百度空间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的财税政策

——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启示  

【中国改革论坛】

    “低碳经济”是本世纪初提出的新理念,但经济的“低碳化”趋势却在20世纪末就已经出现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促进经济低碳化的政策正朝着多样化、综合化的方向演变,但财税政策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能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许多国家都对其财税体制作了重大调整。这一趋势值得xx。

    自从英国政府率先提出于2050年建成低碳经济社会的远景规划后,日本、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低碳发展战略与政策措施,并投巨资对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研究开发,以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即使是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美国,近20年来也一直没有放松在低碳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低碳发展之路。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与减排并重是低碳经济遵循的主要原则,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传统能源使用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消费比重,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因此,鼓励技术创新、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也就成了发达国家制定低碳财税政策的着力点。

    一、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

    发达国家低碳财税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财政补贴;预算拨款、税收减免以及xx贴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手段。

    (一)财政补贴

    从20世纪70年xx始,财政补贴就是发达国家鼓励企业实施能效投资的{sx}政策,目前仍是比较流行的财政激励措施。在对能效投资项目进行补贴时,有些国家xx的是大企业的减排项目,而有些国家则xx中小企业的减排项目。如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补贴的对象就主要集中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上,特别是年减排量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项目。荷兰政府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投资补贴政策,对于企业花费在热回收、热泵以及吸收式冷却技术上的研发成本,申请财政补贴可高达相应投资的25%。

    在有些国家,项目能否获得财政补贴,还附加了一些效益指标。如挪威政府规定,对于1990年-1993年间实施的投资项目,其获得财政补贴的条件是:投资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须在7%-30%之间。

    (二)预算拨款

    目前,只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有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2009年,为了配合“碳预算”的执行,英国政府安排了14亿英镑的预算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其中,90%的资金被用于支持海上风力发电、提高能效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英国还计划在未来10年内逐步向能源技术研究部门提供55亿英镑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三)税收优惠

    在发达国家,根据能效投资项目性质的不同,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不同,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免征进口关税等。在加拿大,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再生能源的设备可按30%的比率加速计提折旧,而一般设备投资的年折旧率在4%-20%之间。税收抵免是指按企业投资成本计算的可直接抵扣的税额。如日本规定,对于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的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的抵免额。税前扣除是指按企业投资成本计算的税前扣除额。如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对于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其50%左右的成本可从购置当年企业的税前利润中扣除。

    (四)xx贴息

    所谓xx贴息是指财政给予能效投资项目的xx利息补贴,能获得贴息的能效投资项目xx也称为公共xx或软xx。软xx的利率一般都比市场利率低得多。在欧洲许多发达国家,投资补贴是比xx贴息应用更多的政策工具。

    (五)征收能源税或碳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能源税或碳税率先在北欧国家实施,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捷克、奥地利、爱沙尼亚以及英国等。

    能源调节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油、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以及电能等。能源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居民及小规模能源用户实行累进税制;而对于能耗大户,则实行低税率政策,主要是通过鼓励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来减少其能源消费量。

    二、经验及启示

    纵观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在促进经济低碳化的发展过程中,碳税或能源税受到广泛的重视与运用;二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过程中,大多坚持了税收中性原则,保证了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三是注重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四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配合作用。

    (一)碳税应用范围的扩大化

    欧洲国家开征的碳税或类似的税种,现在主要有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

    (二)碳税收入运用的定向化

    大多数发达国家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针对各行业在使用煤、电、气时征收的一种税金,其收入的绝大部分又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业,其中,70%左右的收入通过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0%左右的收入用作对企业进行能效投资的财政补贴,5%左右的收入拨给碳基金。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从而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

    (三)低碳财税政策的杠杆化

    发达国家注重低碳财税政策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政府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外,还常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如英国的碳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四)低碳财税政策重在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化

    发达国家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时,还注重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性,即对与政府签订自主减排协议的行业或企业,若能达封协议商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五)税制调整的“绿色化”

    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自上世纪90年xx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

    (六)行政措施、财税政策、市场机制的协同化

    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会综合运用行政措施、财税政策以及市场机制,并通过不断提高这些手段之间的协同化程度来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减排行政指令、节能条例以及强制性的行业准入标准等。虽然这具有很强的目标性,但减排的最终效果还取决于微观市场主体的执行意愿与力度。在行政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要通过财税优惠政策激励。除了财税政策的激励外,减排目标还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当前,某些发达国家实施的“限额一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市场化的减排管理手段,它有助于市场主体降低减排成本。

    三、对我国实施低碳财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低碳财税政策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型

    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特别是低碳财税政策体系。根据功能的不同,低碳财税政策体系可以划为两个主要组成部分:一是对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起激励作用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二是对市场主体的耗能排放行为起约束作用的税收政策体系。前者主要包括国债投入、财政补助、xx贴息以及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后者主要是指与能源消费有关的各种税、费征收措施。

    (二)增设低碳预算支出项目,保障节能减排投入的稳定性

    应将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的政府财力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畴,并增设相应的低碳预算支出项目。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低碳预算支出的规模与年均增长幅度,保证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执行;同时,也使财政在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适时开征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十二五”期间,应将开征碳税纳入议事日程。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碳税之初,范围不宜过大,应以重工业领域为主,逐渐扩大到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领域,争取到“十三五”期间将碳税覆盖到居民家庭。在税率上,也应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采取逐步到位的策略,给市场以充分的调整与适应时间。

    (四)推行“中性化”的低碳税收政策,维护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实行低碳税收政策的中心目的是通过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化发展来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环境,而不是增加税收收入。因此,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时,应秉持“中性化”原则,即通过补贴、税收返还以及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等方式,以实现社会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避免因税负增加而弱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五)实施税制“绿色化”改革,增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

    低碳化既是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又是一种国际趋势。为了适应这一趋势,需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调整与改革,尽快建立健全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制度,研究开征碳税、能源税或类似税种的可行性。纵观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绿色税制改革经验,主要采取了两种模式:一是激进式改革;即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而对税制结构进行全面的重组改革,以突出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二是渐进式改革,即对现行税制进行调整,并通过开征新的环境税种予以辅助,以逐步增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根据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宜借鉴第二种税制改革方式。因为税收政策变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会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关乎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而且还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调整,以及国际竞争力等重要问题。所以,在税制变动问题上,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征收碳税、能源税实施税制的绿色化改革之前,应对现行税制进行调整:一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是取消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待遇等。同时,对于积极从事新能源开发、节能投资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待遇。

    (六)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充分发挥低碳财税政策效率

    低碳财税政策体系是政府为了发展低碳经济而嵌入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一系列政策工具集合。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仅凭低碳财税政策本身难以实现政府的预期目标,其功能的正常发挥,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如能效标准及审计制度、绿色认证制度、低碳中介服务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自愿减排协议制度等。这些配套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建立与完善。如,可将能效审计制度、绿色认证制度、低碳中介服务机制等先确立与推广开来,特别是其中的能效标准及审计制度,对低碳财税政策效率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目前的能效衡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无论是对能耗行为进行调控,还是对节能行为进行激励,低碳财税政策都会面临科学依据不足的窘境。在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问题上,不管是相关税费的征缴不当,还是政策激励的不足,都会扭曲能源的使用行为,不利于节能环保工作的推广。为此,首先,应加强能效标准及审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其次,当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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