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申报资料_盘锦出口退税之窗_新浪博客

一、申报资料明细

(一)办理《进料加工

1.备案登记

(1)经海关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xx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3)经海关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电子申报数据。

(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电子申报数据。

(三)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申报的报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经海关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3.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复印件;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电子申报数据;

(四)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已丢失的不需提供)。

(五)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xx。

4.电子申报数据;

(六)办理》需申报的资料

1.《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

2.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仍未申报免、退税的企业提供);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退运发生时代理出口业务中的委托企业仍未申报免、退税的提供)。

5.电子申报数据;

(七)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未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补缴税款企业提供)。

(八)办理

1.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情况:

(1)《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销售货物的xx(记账联)复印件;

(3)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xx抵扣联或《进货分批申报单》复印件;

(4)电子申报数据。

出口货物退运后转内销的情况:

(1)《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销售货物xx(记账联)复印件;

(3)《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留存联)原件;

(4)电子申报数据。

(九)办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补办报关单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复印件)或经口岸电子系统打印出的该企业报关单信息。

3.电子申报数据;

(十)办理《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复印件;

3.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xx复印件

6.电子申报数据

(十一)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需申报的资料

1.《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的复印件)

4.出口xx复印件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打印出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6.电子申报数据

(十二)办理》需申报的资料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提供);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自行加工除外);

(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按照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填写,并注明加工企业的征收部门名称);

(7)经退税部门认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仅初次申请时提供);

(8)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

(1)《免税证明》(第三联);

(2)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出口xx;

(5)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委托外省市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应提供加工收入xx复印件。

(6)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其他证明。

企业在办理其他涉税证明时,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装订顺序要求

1.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2.企业申报表;

3.原始单证及其复印件,顺序按证明中的明细数据顺序装订。

4.其他资料。

(三)本规定所列资料未列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列明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所列申报表一律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纸张统一使用A4纸。税务机关集中录入的,可以不申报企业申报表和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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