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不可以自治,这个问题在物权法里已经明文规定可以。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这个是对房改当初政策的一个颠覆。原来房改当初刻意把物业管理留给开发商,我有一个资深律师朋友说:当时我们参加修订文件就是要保护企业啊。
所谓物业管理据说是新加坡的模式,实际上美国什么的都不是这样的。美国很少有小区这样的概念,一栋楼就是自成单元。物业也就寥寥两三人。很多楼就一个人管理。
美国的大量单独的住宅,根本没有物业管理一说。而我们这里是无处不在。
所以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才是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业主不要别人服务,自己服务自己,都不可以吗?
但是对于物权法这一条,地产及其同伙的官员,都百般阻挠,比如上海的官员就公开讲上海不可以搞业主自管。
北京现在的新版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订立了业主可以自管这一条,【规定】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实际上在法规上,光这么写一下还是不够的。因为业主自管必须要收费,但是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都不是法人,无法按照工商管理条例申请xx,无法缴税,无法开立银行账户。
所以从实际操作角度,这个新版还是没有解决问题。
哦,细看一下,规定好像意思是说业委会可以分开来把物业管理委托给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这样的话,收费就是委托给谁谁收费了。也算是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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