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年9月备案_ 医疗,健康,保健,疾病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dy}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条 保险费的调整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申请时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dy}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
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BDDB.
第二条 保险费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可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
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经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
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生存的,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xx或其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xx、管制xx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xx所致者;
5.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xx;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者;
9.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年9月备案
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承保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负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
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生效.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zh1}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
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
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zh1}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申请时效
受益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
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
手术证明文件;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年9月备案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宽限期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即中止.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
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在本附加合
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作如下定义,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
病的定义.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符合下列定义的十种疾病、手术或机能障碍之一者:
1、癌症(恶性肿瘤)
是指组织病理检验结果确诊是恶性肿瘤,具有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的特征,并且归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zx1}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ICD,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之恶性肿瘤范畴.对该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重大干预xx或广泛切除手术,或者已经接受了姑
息性xx.
但原位癌、癌前病变和下列恶性肿瘤除外:
1) 白血病细胞在造血骨髓中尚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
2) RAI I 期或 Binet A-I 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所有皮肤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发生远位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及用 Breslow 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
大于 1.5mm 的黑色素细胞瘤;
4) 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 T1N0M0 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
2、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指因不可逆性的骨髓功能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必须得
到骨髓活组织检查诊断证实.末梢血象必须至少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jd1}值 ≤ 500/ mm3
;
2)网织红细胞{jd1}数 ≤ 20,000/mm3
;
3)血小板数 ≤ 20,000/ mm3
.
3、良性脑肿瘤
是指危及生命的脑肿瘤,伴有颅内压增高的临床表现,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xx及运动感
觉障碍,并通过影像学(如:头颅 CT 或MRI)检查证实,由神经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为非恶性脑肿瘤者.
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实际接受了脑肿瘤xx切除手术或者尽可能缩小肿瘤的手术;
2) 实际接受了对脑肿瘤进行的化学xx或者放射xx;
3) 被认为不宜进行脑肿瘤外科手术xx并且肿瘤不断增大;
4) 已经开始接受以减轻症状为目的的姑息xx.
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瘤、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附加合同保
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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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是指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不可逆性的衰竭,且已经接受了一百八十天以上持续的定期肾脏透析xx或
者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
5、暴发性肝炎
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性肝脏衰竭,病理表现为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
脏网状支架.诊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急速肝脏萎缩;
2) 肝功能急速恶化;
3) 持久性黄疸;
4) 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直接或间接因中毒、xx过量、酒精过量等所致的肝脏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6、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主要发生于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川崎病根据轻度贫血、白细胞计
数升高和红细胞沉降率升高诊断.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份)显著升高.
本附加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伴有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并发症,而且实际接受了对此等并
发症进行的手术xx的情况予以理赔.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人与人之间的、自捐献者至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重要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是指肾脏、
肝脏、心脏、肺、胰脏、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
围内.
8、脊髓灰质炎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诊断必
须明确无疑.
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一个肢体或一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
全和{yj}不可逆性丧失(参见注释)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9、严重xx
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 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或全层皮肤xx.体表面积根据 《九分法》
(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计算.
10、1 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并且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1 型糖
尿病的临床特点为烦渴、多尿、多食、体重下降、低血浆胰岛素水平和酮症酸中毒;免疫介质攻击破坏胰
岛β细胞;需要胰岛素xx和规律控制饮食.
本附加合同仅对已经接受了一百八十天以上持续的胰岛素xx的 1 型糖尿病予以理赔.
注释:
功能的xx和{yj}不可逆性丧失:指由于疾病或伤残导致被保险人肢体xx丧失功能持续超过一百八十
天,并且这种功能丧失将终身不可能恢复.
第十四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指定医院 : 本公司将提供指定医院清单,并保留对指定医院变更的权利,今后若有变更,本公司将及
时通知被保险人.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zh1}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 指按下表比例退还{zh1}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zh1}一期已
缴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不同缴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缴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满10个月 — — —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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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25%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20%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15%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25% 1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30% 15% 5%
不满2个月 — 10%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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