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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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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北京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25元;
2、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6460元;
3、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747元;
4、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656元;
附: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89元。
2、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330元。
3、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559元。
4、北京市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828元。
5、北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088元。
2009年天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天津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9423元;
天津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3422元;
天津市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9670元;
天津市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593元;
天津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3332.5元;
天津市2008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附:天津市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天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6357元;
二、天津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12029元;
三、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8752元;
四、天津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118元;
五、天津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2225元;
六、天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200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
上海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385
上海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9398
上海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15
附:上海市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623
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222
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7255
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845
2009年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重庆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15元;
2、重庆市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09元;
3、重庆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76元;
4、重庆市2008年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2527元;
附:2008年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渝公交[2008]107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xx总队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交警支(大)队,各驻企业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7年度重庆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请在处理二00八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15元
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09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重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76元
重庆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527元
三、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23098元
1.农、林、牧、渔业 14852元
2.采矿业 21715元
3.制造业 21094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31066元
5.建筑业 18038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 和邮政业 21762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7932元
8.批发和零售业 19543元
9.住宿、餐饮业 13742元
10.金融、保险业 48120元
11.房地产业 2296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5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349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5437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9782元
16.教育 2350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688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76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135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2009年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表: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2009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9年福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元/年
2、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元/年
3、福建省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4、福建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5、福建省丧葬费11141.5元
6、福建省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附:2008年福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福建省
2009年贵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贵州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现将2008年度贵州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公布如下。按照黔高发〔2006〕26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5月1日后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该数据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758.76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96.93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349.21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165.70元;
5、 职工月平均工资: 2050.17元;
贵州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678.40元;
2.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758.69元;
3.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74.00元;
4.贵州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13.70元。
2009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8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doc(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9258 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4146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xx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附:浙江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74元
2、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349元
3、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65元
4、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42元
5、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29795元
2009年海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
5、职工平均工资21761元
附:2008年海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95元/年;
2.海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6元/年;
3.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28元/年;
4.海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232.19元/年;
5.海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5890元/年
广西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146
广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690
广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27
广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985
广西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138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广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广西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广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2009年云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云南省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
二、云南省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
三、云南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四、云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
五、云南省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
附: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1496元;
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7922元;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2634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637.2元;
五、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884元。
2009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四川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四川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四川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四川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四川省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附:四川省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8元
2、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2元
3、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4、四川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2009年湖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152.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56.38元
附:湖北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2007年度为9803元);
2、湖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2007年度3419元)。
2008年江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引自《江西省统计提要》(2007)
· 1、江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299.17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90元)
· 2、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95.92元
· 3、江西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
· 4、江西省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553.80元
· 5、江西省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2688.84元
·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传发2009年安徽省道路
附:安徽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5、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2009年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dy}庭
2009年2月4日
江苏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715元
3、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元
2009年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
附:河南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05元
2、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7826.72元
3、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1.60元
4、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76.41元
2008年4月22日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
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935元
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41元
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省内每人每天30元 省外每人每天50元 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
2009年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41.1元×20年=268822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795元×20年=9590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086.7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26元
5、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756元
附:河北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690.5元
2、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8235元
3、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4293.4元
4、河北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786.8元
2009年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
山东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
山东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
山东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
山东2008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407元
附: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667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622元
5、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711元
2009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山西省统计局2008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晋公交管[2009]34号各市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
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119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097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807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098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828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农、林、牧、渔业 16720元
采矿业 38013元
制造业 20345元
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34196元
建筑业 200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8049元
批发与零售业 13990元
住宿和餐饮业 11985元
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活动 35717元
房地产业 1612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986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 27849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379元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15439元
教育 24461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785元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2148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323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8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65.0元
2、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665.7元
3、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01.8元
4、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682.6元
5、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525元
2009年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陕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858元
陕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人均消费支出 9772元
陕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36元
陕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979元
陕西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391元
附:陕西省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63元。
2、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27元。
3、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5元。
4、陕西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60元。
5、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239元。
2008年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元
· 2、辽宁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元
· 3、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元
吉林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吉林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829.45
吉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32.74
吉林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729.05
吉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443
2008年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285.52元
2、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90元
2009年黑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转发2009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黑公交〔2009〕131号)
各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现将省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转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xx总队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85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23元;
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845元;
职工平均工资23046元/年、11523元/半年、1920.5/月
附:黑龙江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5元
2、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519元
3、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32元
4、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17元
5、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19386元/年
2008年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946元
· 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294元
内蒙古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蒙古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31元
内蒙古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7.04元
内蒙古2008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
内蒙古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618元
2008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78元
2、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281.5元
3、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953元
4、内蒙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56元
2009年新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新疆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3503元
2、新疆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683.93元
3、新疆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32元
4、新疆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 8669.36元
5、新疆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4696元
附:2008年新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新疆职工年平均工资:21437元,1786.42元/月
2、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313.44元。
3、新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182.97元。
4、新疆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7874.24元。
5、新疆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1965.58元。
宁夏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宁夏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12931.5元;
宁夏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为9558.3元;
宁夏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纯收入为3681.4元;
宁夏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094.9元;
宁夏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59.92元
2008年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宁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859.33元/年
二、宁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817.28元/年
三、宁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80.8元/年
四、宁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528.8元/年
五、宁夏职工月平均工资 2184.17元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xx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xx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xx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xx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xx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xxxx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xx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zd1}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xx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xx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xx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xx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xx费是指“对损伤经xx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xx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七)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xxxx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xx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yt}。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zg}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zg}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xx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xx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xx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xx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xx,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