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上旬开始,一则“xx的国土局长”的贴子在各大论坛盛传。贴子直指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贴子称,在这位局长的庇护下,伊春市乌马河区公安局局长、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伊春市友好区一位干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盗采铁矿石三十余万吨,偷逃税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实情到底如何?带着这些疑问,本刊记者赶赴黑河,探究这座小铁矿背后的红与黑、白与灰
有机构曾做过调查,在中国,{zg}危的职业是官员。而在所有的官员中,危险系数名列{dy}的是国土资源局局长。危险的原因很简单,权力太大,诱惑太多,容易走上歧途。这不,自打今年5月以来,一个针对黑龙江省逊克县国土局局长张连生的贴子在网上流传。打开网络,输入“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在第二页便出现“史上xx国土局长”的文章;而第4页竟然全部被这篇网文占据。从天涯社区、凯迪社区,到网易地方论坛、雅虎论坛、华声论坛、红网论坛、中新网论坛、央视网论坛......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网友跟贴踊跃。仅在天涯社区,一个月之内的跟贴就多达八十多页。
贴子是这样说的:
“黑龙江省逊克县有位最、最、xx的国土局长,只要你把钱给足,他能让你不用采矿许可证,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便可以大量采集铁矿石,不交任何税和费、看起来合情合理地采矿经营,这位牛局长就是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张连生局长”。
“三年来,在‘牛’局长的庇护下,伊春市乌马河区公安局长张庆忠(原友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检察员鲍金山、伊春市友好区干部崔涛等人,在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采集铁矿石三十余万吨”。“在‘牛’局长的包庇、纵容下,鲍、张、崔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并且从未向税务机关交过任何税,也没有向其他部门交过任何费用”!“有‘牛’局长这把伞罩着,盗矿者再利用自身的公安局长、检察官的特殊身份及周围的关系网,进而达到了胆大包天、为所欲为的地步。”
这个贴子的真实性到底有多大?这座名为“翠宏山南五号矿”的小铁矿,其中到底充斥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6月中旬,《法人》记者赶到黑龙江省黑河市及逊克县,接触了多方当事人,力求给读者一个贴近真相的答案。
矿山年检往往暗藏玄机
发贴人仅用万余元就拿到价值上亿元矿山的开采权,然而,幸运之神没有眷顾他太久——麻烦在于“没有年检”
向各级纪检部门举报并最终在网上发贴的,是翠宏山南五号矿的原矿主王振权。他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于10年前与黑河市逊克县“结缘”。
2000年,在全国一片招商热中,逊克县政府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县计委招商局的介绍下,王振权来到县地矿局,提出开发“南五号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局很快给王振权力理了采矿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10年,自2000年11月至2010年11月。矿山的全称为“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
令逊克县和王振权本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加速推进,铁矿石的需求爆发性增长,价格也不断水涨船高,从而使当时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型、零星”矿山成为一个诱人的金娃娃。至目前为止,按其蕴藏量180万吨计算,该矿山价值高达5亿元以上;如果经选矿加工成精粉,价值更是达10亿元之巨。而当时,王振权付出的是矿山使用费6000元、检测费3000元、闭坑抵押金一万元。这6000元矿山使用费分摊至6年,合计每年才1000元;而闭坑抵押金在矿山开采完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后,还要归还矿主。王振权以小搏大,获得了价值数亿矿山的开采权,说他捡到了天上掉下来的金馅饼,那是一点也不为过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幸运之神并没有太多地眷顾王振权。
在王振权拿到采矿权之后,因机构改革,逊克县地矿局与土地局合并成立了国土资源局,“南五号矿”当年没有年检,而且以后也没有年检过。
对没有年检的原因,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说法。
逊克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8月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局汇报时称:由于业主王振权对矿业管理制度生疏,在2001年遗漏了采矿权年检;之后,厅里要求上报矿山指数时,县里没有上报,而是将该矿列入没有年检并予以清理的矿山企业。
应该说,逊克县国土局这份汇报还是“向”着王振权的。他们这样认为:原地矿局在办理“南五号矿”采矿手续时,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当时逊克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需要”。因此,“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的采矿权予以保留”。
对这份汇报的结论,王振权是认可和欢迎的。但对遗漏采矿权年检的原因,他却不认同。他说,2001年,他曾4次到地矿局提出矿证年检,但无人受理。当时,地矿局一位副局长的答复说,因矿产局与土地局面临合并,以后如何管理还不清楚。当年11月,王振权到地矿局报送采矿设计方案,地矿局在设计方案上加盖了公章。王振权非常委屈地说:“采矿证是我心上的大事,怎么会忘记年检呢?”
检察官染指矿山是公开的秘密
网文提到的在职检察官染指矿山尽管事实充分、证据可靠,但除了引来检察院领导的一次“诫勉谈话”,人们期待的处理结果却并没有出现
2004年,染指“南五号矿”的{dy}个权力人物出现了。他就是伊春市汤旺河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法警鲍金山。
这年5月30日,王振权与鲍金山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标的物有两个,一个是上述的“南五号矿”,一个是位于伊春市五营区的翠北铁矿石冶炼加工厂。因为该加工厂最终没有开业,所以实际转让的只是这座小型铁矿。
转让协议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dy}条,由王振权负责接待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配合鲍金山办理有关手续。
因矿山开采往往需要砍伐一定数量的地面林木,黑龙江省有个与全国不同的管理模式,就拿逊克县来说,它在行政上归黑河市管辖,但矿山地表森林资源的管理权却在伊春市。而“南五号矿”初定的开采方式又是露天开采,所以,办理有关手续很是复杂。鲍的检察官身份,将为办理这些手续提供帮助。
第二条,转让期限为2004年5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鲍金山在2006年10月30日之前,分二至三次返还王振权30万元的前期投入。
《法人》记者手头有一份汤旺河区检察院对鲍金山的警告处分决定。该决定于2009年1月20作出。处分日期为6个月,即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7月19日。按处分决定的说法,2004年6月,鲍金山组织人员开始生产,“干了3全月后,我院领导知道鲍金山经商一事,马上找他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必须立即停止经商做买卖,鲍金山当即表示马上将矿山的开采权转让,不再经商作买卖,并迅速找人联系,于2004年9月20日将矿山转让给了友好区的崔涛”。
关于鲍金山与崔涛之间的转让情况,有几个不同的版本。一个版本是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同时,鲍从每吨矿石中再提取10元钱。据王振权介绍,他在检察院看到第二个版本的“转让协议”简单至极,顶多百八十字,连转让金额的约定都没有。他当时就质问:难道这个矿是鲍金山白白送给崔涛的吗?之后,王振权就“听”到第三个版本,转让金额为50万元。
王振权一直认为,{dy}个版本是真实可信的。
如果鲍金山只染指了一个“南五号矿”,那也还对得起检察领导对他的“诫勉谈话”。就在将“南五号矿”转让给崔涛不足一年之后,尝到权力“兼职”好处的鲍金山,又盯上了另一个铁矿。
该矿地处翠北林场,连名字都没有,举报群众和五营公安分局森侦大队的办案民警都称之为“鲍金山矿”。在该铁矿的开采中,鲍金山是“三毒俱全”,一是非法采矿,二是非法侵占林地,三是偷漏税。
在民警初查时,鲍金山承认,他是于2005年10月通过西林钢铁公司工程师李某“个人关系”开的矿,共有3个井口。其中一号是老井口,2号、3号是新开掘的,3个井口都没有任何手续。按警方初查的结果,到调查时,“鲍金山矿”非法开采矿石8000余吨,已出售5000余吨。
然而,按伊春市宏远矿业有限公司的证明,鲍金山矿的盗采量要大得多。该公司证明说: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5月,鲍金山的1号、2号、3号无任何手续的采矿点,共向其出售矿石4万余吨,“付款总计约400万元”。以此计算,仅这3个矿井偷逃的税款,就达百万元之巨!
这还不算,“鲍金山矿”2号、3号井镶井壁使用的木材,竟然是近水楼台——从附近地面直接盗伐而来。盗伐径级14至22厘米的白松、落叶松27.07立方米。xx,就是一宗不小的毁林案件。
2006年11月2日,伊春市五营资源林政管理局也向森侦大队转来“鲍金山矿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移交书”。移交书称:鲍金山擅自在五营林业局翠北林场施业区273林班21小班非法侵占林地开采矿石,毁坏林木361株、立木材积25.9714立方米。此时,距鲍金山转让“南五号矿”并信誓旦旦“不再经商作买卖”,已有两年之久。
2007年5月至9月,伊春市五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佐证了鲍金山的在被“诫勉谈话”后并没有金盆洗手。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叫杨来,是受雇挖矿石的农民工。2006年9月8日矿井塌方,杨来被砸成终身瘫患,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出院后xx依赖护理。在该案审理时,鲍金山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我已于2006年8月4日将矿井整体转让给闫志强自主经营,9月8日的塌方与我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
2007年9月24日,五营区法院作出判决:闫志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34.96万元,鲍金山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矿权诉讼引出另一个“权力人物”
小小的“南五号矿”从一个权力人物转让给另一个权力人物,期间转让的只是利益,而开采是否合法、转让手续是否合法——没有人认为它有多么重要
因为“南五号矿”的价值发现,王振权深感自己吃了大亏。按王的说法,他于2009年3月才知道鲍金山将矿山转让给了崔涛,于是要讨回自己名下的矿山。《法人》记者推测,王振权这番说法,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因为早在2005年10月23日,在王振权的家中,崔涛已将采矿证的正、副本以及批件等相关手续借走了,并注明“作林地使用证审批用”。
经咨询有关法律人士,王振权得知:他向鲍金山转让矿山的行为一开始就不合法,因为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采矿证变更手续。此时,王振权肯定是心中狂喜,一个被重新发现价值的金娃娃就要“物归原主”了。
一开始,王振权的维权之路走得非常顺利。2009年3月19日,他向逊克县法院提起诉讼,将鲍金山告上法庭。崔涛是此案中的第三人。
此案于6月5日开庭。在法庭上,已将铁矿转让了近五年的鲍金山洋洋洒洒地发表了不少答辩意见,而崔涛则一言不发。
2009年6月20日,逊克县法院作出“逊民初字第100号”判决,判令王振权与鲍金山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崔涛将采矿许可证及批件等经营手续返还给王振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此时崔涛的一个说法把王振权惊呆了:早在2006年,该矿的全套手续就已经丢失了!对王振权来说,这简直是晴天霹雳;对执法部门,也是一件棘手的麻烦事!
为了讨回自己名下的铁矿,王振权又把鲍金山、崔涛二人诉至黑河市中级法院,要求返还“南五号矿”的采矿许可证及批件手续。这一次,鲍、崔二人既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9月28日,黑河中院作出判决:第三人崔涛将“南五号矿”的经营权返还给原告王振权。
在王振权的贴子中,对崔涛身份的描述是“伊春市友好区干部”。而据《法人》记者了解,早在2004年崔涛从鲍金山处接手铁矿时,就已经不是“干部”。王振权以“干部”描述崔涛的身份,有可能是出于吸引网友眼球之目的。
然而,不知何故,2009年6月在逊克县法院打民事官司时,崔涛被确认的身份确实是“干部”;同年9月,在黑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崔的身份也是“干部”。
监管部门、国有矿山的内鬼与权力人物的勾结
非法开采矿山每天都在发生,而监管部门却可以视若无睹,这背后隐藏的情况不言而喻。被地方法院认定为“干部”的崔涛得以非法开采南五号矿——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手续丢失、不交税费的“南五号矿”,其实一直都是非法盗采。2009年8月21日,逊克县地方税务局向黑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了这样的“说明”:“南五号铁矿现已开采两年,因未取得采矿权,至今未到逊克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逊克县地方税务局已到此矿山多次催办税务登记等涉税事宜,现仍未办理,也未交纳资源税。”
而自逊克县法院2009年6月20的民事判决之后,崔涛的“开采”还面临着王振权的民事追究。
要弄清崔涛是否在盗采,对当地的执法者来说,应该不是件太难的事情。“为了加强管理”,逊克县政府别出心裁地成立了“矿管委”,该委在翠宏山上设立了派出机构。然而,这批专业的人员,却看不到自己眼皮底下的盗采行为。
《法人》记者在逊克县国土资源局部分地揭示了答案。
在该局采访时,接待《法人》记者的是执法局局长张文礼以及矿产股、地籍股的两位股长。其中矿产股股长申凌云水平还挺高,在网络上还能搜索到她的文章。在这里,《法人》记者得到的答案是——“南五号矿”根本就没有生产!这个“观点”,他们不厌其烦地一再强调;而说话的口气斩钉截铁,不容置疑。
无奈之下,《法人》记者向他们出示了2010年5月1日至20日该矿的“竖井提升车数报表”。报表显示,该矿分3班加紧生产。期间,除5月16日早晨5点10分到6点10分曾停电一个小时之外,其它时间都在开采。仅在20天时间内,从井下共升车5755车。按每车矿石3.5吨计,数量达两万多吨,日采量达千吨以上!按此进度,3年的开采量将达百万吨之巨。即使打个对折,也有50万吨。由此可见,王振权在贴子中“3年来盗采铁矿石三十万吨,价值上亿元”的说法,不是空穴来风。
在看到“竖井提升车数报表”后,国土官员们并没有半点的难堪和尴尬,而是早有准备地提出了“新观点”——人家是在“探矿”,是在打巷道时“掏了点边边角角”。
早在去年6月,逊克县法院的判决已经清晰了“南五号矿”的归属,崔涛有什么资格继续“探矿”?谁想,《法人》记者的这一疑问,后来还真被证实是“孤陋寡闻”。有人把同一块资源,以“探矿”的名义,又批给了由崔涛出面经营的“北岩矿业有限公司”。在这个逊克县,既可以“一女二嫁”,又可以在“采矿权”与“探矿权”之间跳跃、挪腾,大玩“概念”。这背后驱使他们的力量,令人产生不尽的联想。当然,这是后话。
值得一提的是,在崔涛非法开采期间,今年4月28日,执行法院——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向逊克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称:“崔涛在法院判决书已确定其没有证照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在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矿继续采矿经营,以至原告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要求停止侵权。为此,建议逊克县政府及主管单位责令本案第三人崔涛立即停止非法采矿经营”。
至此,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官员关于崔涛“没有非法生产”的表态,格外耐人寻味。在《法人》记者采访时,逊克县官员还抛出了另外一个“新观点”:“南五号矿”既不属于王振权又不属于崔涛,而已经归国有大企西林钢铁公司所有了。他们的依据是,逊克县一位副县长、西林钢铁一位副总以及崔涛3人签订了“会议纪要”,把该矿“划”给了西林钢铁。
直到今天,官方并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决定王振权的采矿证作废,目前该证仍在有效期内,逊克县的副县长有什么资格带队处置这份资产?他们“划”矿山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提起把什么资产划归国有大公司,读者一定会为国有资产的增值而倍感欣喜。然而,知情人却提供了不同的解读。就这种小型矿山而言,财富流动的路径往往是这样的——挂上国有企业的大靠山之后,也就规避了监管,就逃掉了大量税费,因为在地方上很少有人敢查这种强势公司。而“省”出来的相关收益,并没有回到国有公司的大锅里,而是被包括大公司内鬼在内的操办者们给瓜分了。国有的大型钢铁公司,充其量是按市价购买了小铁矿的矿石。前面所述鲍金山在翠北林场的“营生”,也不是他一个人在“战斗”(自然也不可能是他一个人享受“战斗”成果),他是通过西林钢铁公司的工程师李某“个人关系”成事的。
回过头再说这份“竖井提升车数报表”。其来历颇具戏剧性。
逊克县和黑河市两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王振权一直在四处上访,称崔涛等人在非法盗采。2010年5月21日,两级法院派出4名执行法官,带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督办函,由王振权带路,前往“南五号矿”执行。
到了矿区,迎接大家的是一个徐姓矿长和两条大狗。四周静悄悄一片,没有出矿生产的任何迹像。徐矿长看上去很轻松,他爽朗地说:“一直都没有干,快一年了,从去年6月法院判决后就没有干过。”看样子,这真是一个遵纪守法的群体。
“那郭工程师在吗?”王振权小心翼翼地问。“都停工了,工程师在矿上干什么?”这话说的也十分在理。
执行法官们分头查看了矿井并摄像之后,就准备离开了。就在这时,黑河中院执行局的关局长发现了问题:矿井四周干净得有些不正常,快一年没有使用的电线和灯泡也太新了些。
“走,到下面的工棚看看。”关局长招呼大家。这一看不要紧,精心布置的“迷局”一下子破了——工棚的许多屋子、甚至包括锁着的房间,大都躲藏着矿工。在房门打开的那一刻,矿工们哈哈大笑,也许他们觉得这场“躲猫猫”行为过于滑稽了。
郭工程师也被找到了。同时被找到的,还有这张至关重要的“竖井提升车数报表”。
国土局长与公安局长包庇非法采矿了吗?
“一女嫁二夫”的采矿手续竟然在国土资源局办出来了,在公安局没有申领到雷管xx的矿山却可以照样掘进开采——这一切让这个小小铁矿背后的利益纠葛变得扑朔迷离
王振权的贴子最吸引人眼球的地方,是报料国土、公安两位局长,一个庇护非法采矿,一个直接操刀入股盗矿。再加上眩目的“xx局长”字样,这样的贴子,想让它不火都难。
逊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连生,无疑处于这场网络风波的中心,记者非常想听听他对此事的解释或看法。按说,面对不请自到的媒体,也是澄清是非的好机会。然而遗憾的是,他没有接受采访,而只是派出执法局长等几位中层干部出面,他们的说辞,在上节已经交待。几位中层干部解释的另一个重点,就是不能给王振权补办采矿证的理由(或许,他们把记者当成了王振权的利益攸关方)。然而,他们回避了最重要的“理由”——已经把资源给“北岩矿业”办了“探矿证”,再如何给原矿主补办“采矿证”?在一女二嫁之后,面对找上门的原来夫家,那只有一个词——骑虎难下。
2010年2月1日,逊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王振权反映翠宏山南五号铁矿采矿权经营权问题的处理意见》,称:对王振权补办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不予支持。
这个“处理意见”令王振权火冒三丈,并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2日,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决作出判决,撤销了这个“处理意见”。法院是这样认为的:逊克县地矿局向原告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原告依法取得了“南五号矿”的采矿权,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作出这样的“处理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振权之所以把张连生当成头号“靶子”,就是因为这个“处理意见”。他认定国土局长张连生包庇非法采矿,动了他的“奶酪”。
那么,王振权有证据吗?他的证据扎实吗?
对此,王振权在口头上说了不少细节。然而,王振权既没有提供有关的录音、录像,也没有提供足以说明问题的文字证据。或许,压根就没有这样的证据;又或许,他对《法人》记者还不够信任,不愿出示。
对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公安局局长张庆忠(原友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入股盗采铁矿”,王振权“说”的更多。但他同样也没有提供录音、录像或足以说明问题的文字证据。王告诉《法人》记者,他{zh1}一次见到张庆忠是2009年6月5日,是在逊克县法院的法庭上。当时,张庆忠威胁说:“xxxx这逼样还想告赢我?看你穷成那个熊样!”这句话,王振权也没有向记者提供录音、录相或其他人证。
对此,记者多次提醒王振权小心犯“诽谤罪”。这时,看似老实敦厚的王振权表现得特别激愤,他说:“我最、最、最希望他们把我告上法庭。我最怕的是他们装聋作哑,把大事拖小、小事拖了。”他连用了几个“最”字。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就如同鲍金山在翠北林场开采铁矿一样,由崔涛出面开采或“探采”的“南五号矿”,不可能是他一个人在“战斗”,他背后肯定有一个“网”或是势力不俗的团队。因为,如此长时间、大规模的盗采行为,并且要偷逃如此巨额的税费,这远远超出一个普通下海干部的能力。要知道,采矿业的税费要占到销售额的两成以上,几千万、上亿元的销售额,偷逃了多少税费,是个连一年级孩子也能算出来的数字。
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强势人物的鼎力支持,仅是火工品的申请问题就能把崔涛“憋”死。记者在逊克县公安局了解到,2009年1月至8月,崔涛曾7次到逊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批使用火工品,在该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了42720公斤xx和大量雷管。其中,在法院对铁矿归属判决之后,还分别于7月6日、7月17日和8月20日申领xx18240公斤。
正是在这里,记者发现“南五号矿”的另外一个名字——“北岩矿业有限公司”。这个名字,在其它场合从来没有出现过。2006年1月20日,崔涛在向逊克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年度开发建设情况报告”时,使用的还是一开始的名字—— “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 加盖的公章,也xx相同。近两年,在黑河市中级法院、逊克县法院、爱辉区法院的多次庭审中,法官们也没有听说过这个“北岩矿业”。
据xx部门介绍,“北岩矿业”拥有“探矿证”,与“南五号矿”的资源xx相同。之所以一个叫“南五号矿”,一个叫“北岩矿业”,应该是一个“大名”,一个“小名”。
这令人极度不解。10年前,逊克县地矿局曾给王振权颁发了“采矿证”。在至今没有宣布该证无效的情况下,竟然将同一块资源给不同的人又办理了一次“探矿证”!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这背后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利益输送?
据公安部门介绍,“北岩矿业公司”除拥有“探矿许可证”外,还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领取火工品的条件。
2009年11月1日,崔涛又一次到逊克县公安局治安科办理申领火工品手续。警方根据安监部门的文件,拒绝了他的申请。然而,之后崔涛等人的开采行为没有停止。那么,他们是如何作业的呢?使用风镐?这基本上不可能。如果继续使用xx、管雷,他们又是从哪里弄到的呢?按照去年的情况,这半年来xx使用量在两万公斤以上。难道,当地还存在一个xx黑市?或者,权力人物从别的渠道给“调剂”了?在全世界都在关注的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在全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这个疑问,足以把人吓出一身冷汗!
到《法人》记者采访结束的时候,“南五号矿”的疑团不仅没有消散,反而越来越大。要解开这个疑团,恐怕需惊动黑河市甚至黑龙江省以外的xx部门。
再过几个月,王振权名下的这座“南五号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就到期了;而“北岩矿业公司”的探矿权,将来是继续“探”下去还是升格变为“采矿权”,一系列好戏正等着上演。据称,在这个“南五号矿”原来核定的一平方公里范围内,应该还有上百万吨、价值数亿元的资源埋藏地下,其平均品位达42%以上。这块诱人的肥肉,最终将被何种人、以什么方式吃下肚去,无疑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