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4 17:21:08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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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轩:笔名吕游,全国一百多家旅行社管理咨询顾问,多家旅游汽车公司、景区管理咨询顾问。专职从事旅行社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研究。
李志轩:旅行社风险防范须知
一、与有限公司的合作需注意规范经营,保存证据,按期清理应收账款
我们要认识到与有限公司举行交易,本身就是一次“风险投资”因为公司制度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他能给你的履约保障就是有限的。一旦出了问题,他只能有限度的对你负责。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人胜诉了,却找不到败诉一方的财产执行;使法院的判决乘凉“白条”;还有,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有理不一定走遍天下。
这是因为,正义是需要证明的,如果你平日的交易行为规范,等到打起官司,你会发现你浑身是理,却没有办法证明,法院怎么能相信你的话呢?
还有,{zh1}你可能真的打赢了官司,但是要清楚,诉讼也是有成本的,你不但要支付起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你还有付出大量的精力与时间,本来可能创造更多财富;诉讼也会使你产生焦虑、愤怒,{zh1}即使官司胜诉,但你为此付出代价也是相当大的,旅行社只有规范经营,及时保存证据,按期清理应收帐款,才有可能让你减少诉讼纠纷。
二、地接社需防范组团社转移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
新《公司法》放松转投资的限制,可能带来的风险有这样几种情况。{dy}种:导致资本虚增。上面的案例仅是单向转投资导致的“资本虚增”,如果在双向转投资时,这种危害则更显著。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不但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济实力,反而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盲目信任公司的实力而与其交易,这无疑妨碍了交易安全,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第二种:经营者控制公司股东会,在相互转投资的情况下,损害小股东或股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逃债。公司可能因为转投资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其经营决策都有母公司决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作逃避税收、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