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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如何与废物回收对接

2009-06-06 06:57:37 阅读115 评论13 字号:

时间:2009-06-05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顾德宁

近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其基本思路是,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实施方案,不仅与当下“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还与2011年即将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如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落实到位,则可做到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三赢”。

还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只顾卖新,不管收旧”的老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克制废旧家电汽摩坑农的顽疾,近年来,废旧家电改头换面后下乡坑农,屡屡发生事故,笔者在农村采访时,时常听到此类爆炸或失火恶果。此举也有利于我国电子废物拆解业的规范化。

扩大家电消费与日益增多的电子垃圾的确是一个大矛盾。电子垃圾是指已经报废的各类计算机、打印机和手机、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目前,国内电子垃圾污染的情况已相当严重。即使不大力推动“家电下乡”和“3G来了”等促销,我国每年至少有6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至少有200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被淘汰。仅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5种电器的年报废量就超过1.5亿台,而且正以每年5%~10%的增速产生电子垃圾,这些垃圾每年会产生5亿多吨的危险有毒废物,成为很大的污染源。

目前,我国对电子垃圾的循环利用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80%的电子垃圾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处理及利用,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电子垃圾对水、空气、土壤和动植物造成的污染,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常用电子产品,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电视机显像管含汞,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含有有毒物质,如将电子垃圾随意丢弃或掩埋,会对生态和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

而另一方面,如果能有效地回收电子垃圾,安全地处理,它们中也有不少宝,是循环经济中的好东西。

《实施方案》针对这些问题,有了很好的制度设计,如,消费者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卖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商凭着“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如10%,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xx。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现在,我们这方面做的不够好,其原因有多种:消费者因电子垃圾“不值钱”而贱卖或乱扔;没有方便易行的回收途径而随意处理;没有环保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利用电子垃圾大发横财;销售和生产企业对回收自己产品采取消极态度等。

现在,《实施方案》给出了好处和实惠,如做到位了,的确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但我们也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对消费者、营销商和制造商而言,“以旧换新”的补偿手续和途径一定要简化、方便和易行,财政部门的服务要到位,不能看得到,难拿到。

二是,要有严格的监督,防止有人钻空子,特别是价格的制定、补偿的发放、废旧物的流向和处理、处理单位的资质等,应有全程的监察。要让消费者真正从“以旧换新”中得到实惠,营销商、制造商和处理企业也从中得到好处,废旧家电和汽摩不再污染环境,而成为宝贝,进入循环经济。对此,《实施方案》好像有一些“粗”,执行中应有细化。

三是,不能指望有了“以旧换新”的甜头,所有人就遵纪守法了,必要的法律惩罚也不可缺。例如,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这是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者—经销商延伸责任”体制,生产商、经销商有义务对使用过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承担“延伸责任”和处理成本。再继续只管造和卖是不行的。《实施方案》不仅要支持和鼓励“以旧换新”做得好的企业,同时也要结合其他法规,如现有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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