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2 - shu - 博客大巴
  •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 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xx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xx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xx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xx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 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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