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0 14:22:17 阅读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原告刘小姐与塘沽某婚纱摄影馆(业主为被告周女士)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了婚纱摄影预约定单一份,约定:“套系名称为宽频时尚,总价款为6000元。外景和室内分两天拍摄,外景地客人指定车费自理。定金1200元。多款拍摄选55张底片,约定由造型师赵小姐、李小姐为刘小姐进行整体造型服务。拍照按约定时间到达,如需要更改时间于三天前通知。另注明拍摄至新人xx满意为止否则无条件免费重拍。”
刘小姐于当日给付1200元定金。2009年5月18日,刘小姐来到该摄影馆门市部,与门市部工作人员协商确定于2009年5月27日拍外景、2009年6月7日11:30拍室内,取件日期为2009年7月20日。摄影馆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的预约定单上填写上述时间表后,同时在原定的造型师赵小姐的名字上进行了圈注。随后,刘小姐给付摄影馆4800元余款。
2009年5月27日,刘小姐前往摄影馆并与该馆工作人员一同到外景地进行了外景拍摄。后因摄影馆工作人员赵小姐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6月7日)为其提供室内造型服务,赵小姐提前打电话要求更换造型师或更改时间,刘小姐没有同意。2009年6月6日,刘小姐给摄影馆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解决此问题未果。此后,双方矛盾升级,刘小姐将该婚纱店业主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摄影定单,返还已拍摄外景照片,双倍赔偿定金,返还余款,并赔偿外景拍摄及相关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纱摄影预约定单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实际部分履行了该合同,由于被告违约,不能按照约定的造型师履行合同,并因此发生争执,且被告同意退单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定单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亦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元,并返还合同余款480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外景拍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之请求,因双方约定了外景车费自理,且双方已进行了外景拍摄,对于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内、外景的费用标准,且原告明确表示对外景照片不满意,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外景照片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摄影预约定单;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周女士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400元并返还余款4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周女士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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