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 赤诚矿业的日志- 网易博客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

2010-07-10 14:16:23 阅读5 评论0 字号:

 

 

 

    产业政策

    1.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鼓励外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3.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4.从事风险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5.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服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6.外商投资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7.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外商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享受同等待遏。

   

    税收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  税收优惠。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  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1.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  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  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  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  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  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外商投资企  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  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进口环节税

    关税税率:中国政府自91年起8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目前平均关税税率  已降至16.5%。

    进口设备免税:目前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金融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xx。外商投  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xx可由境外金融机构  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  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  币xx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  购汇。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xx。

    3.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xx。

    4.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5.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xxxx鼓励的能源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地区政策

    1.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内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探矿权的申请

    (一)探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外商,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

    外商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及地点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委任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授权书、代表机构各人员简历及照片。外经贸部门对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对认定可以设立的,予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获得批准证书后,即可携带批准证书及原来填写的申报表和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及工作证。再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申请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勘查;

    ②在作业区和相邻区通行、加设供电、水、通讯管线;

    ③临时使用土地;

    ④优先取得作业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⑤优先取得作业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⑧销售经允许回收的矿产品;

    ⑦勘查作业区不受干扰、不受侵犯;

    ②探矿权转让;

    ⑨探矿权出租;

    ⑩探矿权抵押。

    2.义务

    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和完成勘查;

    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③按设计施工,不擅自采矿;

    ④综合勘查和评价;

    ⑥编写勘查报告,提交审批;

    ⑧汇交勘查资料;

    ⑦土地复垦、环境保护;

    ⑧勘查结束后,及时封填井、硐;

    ⑨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zd1}勘查投入;

    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委托评估。

   

    采矿权的申请

    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设立采矿企业。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一)采矿权申请的基本程序(如图3—1)

    (二)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法;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采矿;

    (2)销售矿产品;

    (3)在矿区范围内建生产、生活设施;

    (4)取得土地使用权;

    (5)转让采矿权;

    (6)出租采矿权;

    (7)抵押采矿权;

    (8)采矿权不受干扰、侵犯的权利。

    2.义务:

    (1)在规定时空范围内采矿;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资源;

    (3)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保:

    (5)接受监督管理,统计报告储量变动情况;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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