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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尹成杰

发布时间:2010-07-11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三周年了。三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猛发展,有力带动了农村各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促进了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释放出了巨大的活力和潜力。各级农业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执法主体,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凸现。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良好机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和自愿选择,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也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新的良好机遇和更好的宏观环境。

   (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xx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则、发展的目标,也明确了大力扶持的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中央七个1号文件连续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4-2010年的七个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财政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优惠以及登记等具体政策意见。2010年中央1号文件特别强调: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xx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支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这些要求更加具体,措施更加明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促进法。这部法律以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为基本出发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扶持的主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针。法律实施三年,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法律各项条款的进一步深入落实,必将促进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加快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建设。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08年6月,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经营活动的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从各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些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这三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产业门类日益增多,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组织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增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7万多家,入社农户超过2300万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标准化生产,开展品牌化经营,积极带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有效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一是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开始由“先发展、后规范”逐步走向“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内容不断丰富,内部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的功能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成员和组织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一些省(区、市)也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示范章程》,浙江省作为全国试点工作省,省人大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是综合发展能力逐步增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谋划增强经济实力,成员开始共同投资,兴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有的注册了自己的产品商标,有的建立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获得了相关认证,有的已经将成员的产品组织起来出口海外,开始走向国际市场。

   三是农业规模经营逐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化合作生产,统一品种、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种植养殖技术、统一加工、统一品牌、统一农产品销售,有效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实施只有三年时间,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在对一些地方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当前农民专业合作发展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必要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xx难、难xx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合作社入社门槛低,注册资金少,寻找担保和提供抵押品困难,xx利率过高,合作社及其成员xx难度大。

    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植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应农产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应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使各级干部明确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深化农村改革,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认真研究当前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政策。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要特别注重典型示范,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切忌用行政手段干涉合作社的组建与经营管理。

   (二)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法律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财政方面,各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目前,中央财政的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小,还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财政应逐步扩大专项扶持资金的规模,增加支持项目和培训经费,并将中西部地区作为扶持重点。在税收方面,应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明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税务登记类型,进一步研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方面,有关部门应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委托程序,分类公布建设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把这一扶持措施落到实处。另外,对合作社的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用途的土地,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推进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并将其纳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范围。减免合作社的农产品商标注册收费,缩短商标审查时间。

   (三)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xx难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二是要积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xx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鼓励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提供xx担保,金融部门也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xx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实行授权授信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xx定价机制,扩大合作社xx利率优惠幅度。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不应过高上浮xx利率,应以合理的xx利率支持合作社,谋求共同发展。四是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健全合作社财会制度,公开账目,加强对合作社的财务监管,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探索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保险,形成信用社、保险公司、合作社、农户多方共赢局面。

   (四)加大对从事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专门规定,国家对“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鼓励、支持种粮农民兴办粮食专业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村彻底摆脱小农生产模式,是一项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举措。目前粮食生产类的专业合作社还是很少。各地应积极加大对从事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促进这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兴办粮食生产合作社,促进种粮农民通过合作生产提高种粮效益,增加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四、加快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

    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体制,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特点。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的不断发展,“分”的问题已经明确,运作正常;而集体“统”什么,如何“统”的问题,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加快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当前关键是要解决好“统”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同时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加快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大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流转土地,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要注意发展各个类型的合作社,比如农业技术型、产业型、加工型、流通型等等,形成一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体系,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进一步发展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维护和实现农民根本利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可靠组织保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只有25万多个,只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40.5%。其他则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这与《宪法》、《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规定都不一致,带来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在法律上和政策上,中央始终强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服务功能。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看,我们都必须进一步发展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加快推进农业服务体系创新。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外出转移,许多地方农村都成了只有老人和儿童的空巢村,而我们的农业服务体系却处在“线断、网破、人散、站撤”的状态,这对农业发展特别是现代农业建设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作为重中之重加以推进,特别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三个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这是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中全会关于在全国乡镇普遍建立农业“三个体系”的要求,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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