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建筑工程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2010-07-09 20:59:42 阅读1 评论0 字号: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及"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进行管理、使用。是编审工程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界定工程成本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企业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合理调整和换算。

    五、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单估表)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审定,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如用人工代替机械操作时,可以机械费抵补人工费。

         3、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分为三类: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日工资单价24元计算;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下册的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按Ⅲ类日工资单价3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Ⅱ类日工资单价26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6、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7、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的单价除混凝土配合比本身价值外,还包含了添加剂、搅拌费、运输费、泵送混凝土的泵送费及增值税等费用。

         8、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9、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考虑编制。

        10、本定额所列板、枋木材均指锯材,凡未经加工的木材称原木。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设计采用木材种类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按各章有关规定计算。 

        11、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2、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规定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3、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虽未一一列出,但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2002)台班单价表》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考虑的。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脚手架费用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结构和装饰脚手费用的划分,原则上按7:3比例劈分或由各方协商确定。 

十一、在需照明的洞内、地下室和库房或暗室内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定额人工费的40%计算洞库照明费。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建筑物的层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十五、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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