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7 15:06:44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企业避免税收风险就像房子防火一样,是一种事前的设计。房子要防火可以采取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室内装修要用防火材料,二是要控制好电路等火源,税收筹划正起着防火作用。“是防火但不是救火”。 合法避税是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尝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必须强调一点:避税必须合理、合法,它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节税的效果远远大于增收
有一家软件公司的老总曾一度深感困惑,他的一位年薪30万元的核心技术人员被另外一家公司“挖”走了,而据了解对方所支付的年薪却仅为20万元,再加上各种福利待遇,这位技术人员的年薪高于了26万元。是所得税在作怪——该软件公司所谓的30万元年薪是含税工资,如此高薪无法在税前列支,真正拿到个人手中的其实仅有24万元,其中的约6万元以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流走了,“只需做一些简单筹划,结果就会大不一样。”其实,企业可适当减少以直接工资形式发放报酬的比例,而在合理的限度内提高员工个人“福利”,比如报销员工的个人消费支出,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置汽车等固定资产。此类做法在让员工获得实惠的同时,还可增强其精神上的满足感。而且,由于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支出也会大为降低。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具销家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种大小家具,总计收入3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51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捐赠基金,这种作法在国外屡见不鲜例。例如财富500强中的很多公司每年会将大量的钱财投入到他们的基金会中,还有一些有名望的首席执行官,也会热心于捐款。这是因为在很多国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捐赠基金就可以得到税收方面的减免。
购买艺术品。应该说避税的方法没有比这更好更高雅了。从梵高到达利,从青铜面具到雕塑,把应该纳税的钱用于收藏,这谁也说不出什么来。
高估广告费用。现代公司的运做中,广告费用占有较大成本比重。因而众多广告公司将广告费用高估,通过这种差额达到避税目的。甚至另建广告公司专门作本公司的广告,并且专门对本公司“高额收费”,而广告费又算在公司成本里不必交税。
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偷逃国家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税务工作者、公安经济侦查、审计、监察等经济工作者参考。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五) 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 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 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 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 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xx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xx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四) 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 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xxx、普通xx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 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xx,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xx,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四、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xx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xx,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xx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关于纳税筹划,也不断看这方面的东西,但多数都是对特定事项的筹划,很多业务企业日常都遇不到。更甚者有时把一本有关纳税筹划的书看完了,内容是都很精僻,但就是找不到一个自己企业适用的。俗话说:求人不如求已。用到这儿再适用不过了,只要把税法看透,自然就会筹划。版面上”里,对企业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其实已自觉不自觉地进行了结合,结合深度的不同其实就是学习深度的不同。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一些经验谈谈如果在日常工作中就行筹划,其实准确地说,算不上筹划,只是避税而已,内容有些肤浅,请大家多指教。
一、关于原材料核算内容的设置。在满足成本核算的前提下(这条有时挺虚的),我平时的做法是:只把在产成品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几种做为原材料,其他的一律直接进制造费用,这样这些费用岂不提前周转进了成本?税法对此没有规定,相信不会有事的。
关于低值易耗品范围的说明
根据我国会计惯例,低值易耗品一般是指企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自然这个数字可以企业自主调整了,一般不应低于200。
但是商业企业的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车、跳板、生猪车架、劳动役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灭火机、七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消防泵、地毯、货架、柜台、电子秤、收款机等。
工业企业由于工艺问题,不可能举例,一般都是由主管部门制定低值易耗品目录,一般都如下分类:
(一)维护用工具性仪器仪表;
(三)业务专用品;
上述低值易耗品按其价值大小和管理上的需要,可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物品。
丙种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
三、烟酒礼品之类的xx,若是因职工红白事而发生的,一定要注明注清,这样就不用走招待费了,而走应付福利费,省得再占那本来就超标的招待费。
四、出差花费没xx的问题。好办,那就放在补助里吧,现在除了少数几个省份在这方面有规定,一般都没规定。只是不是太离谱,应该没事的。
五、企业资产发生毁损、{yj}或实质性损害时,不要去报批这条路,那样你要做进项转出什么的,不如走低价销售,这方面税法反倒没规定,企业可以有权作主的。
六、企业所得税方面若你预测全年将亏损,那你在年度中预缴申报时就要注意尽量不要让帐面出现利润。因为若实现了利润就要预缴,且一般不会退的,只会向后冲。这方面一是该预提的费用一定要提到位,该做纳税调出的不要做调出。税法对此没做详细规定,这样做不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