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废除暂住证 流动人员连续居住7年可落户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

暂住证

暂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来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3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来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居住证

目前全国只有少数城市施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任宣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召开,《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修订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保费满7年,可申请常住户口;流动人员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5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24年暂住证历史将告终结

《修订草案》规定,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这就意味着广东实行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废除,取代的是居住证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介绍,这次修订实现对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五大转变:由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转变,由“管人”向“管事”转变,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

居住证发放范围扩大

相比于原《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的做法,《修订草案》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是有四种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分别是: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据了解,扩大发证范围基于三个考虑:1。流动人员大多处于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这一年龄段;2. 16~60周岁为就业年龄段,向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居住证对其权益保障有促进作用;3。居住证将实行免费发证,所有流动人员都发证会加重财政负担,因此规定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按需领证,对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和在本省全日制办学机构学习的人员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

原《条例》规定“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修订草案》将居住证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此外,《修订草案》完善居住办理程序,对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延期、补领、换领、发证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流动人员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或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员,发给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延期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已经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其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首次领证实行免费

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将免费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当场发放,当场发放确有困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

入户入学政策最引人注目

《修订草案》: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5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解读:流动人员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是最引人注目、最鼓舞人心、{zj}吸引力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权益,也是流动人员期望值{zg}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条文表述让流动人口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有利于引导流动人口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目前我省佛山、珠海、汕头等地已经实施“五年入学”“七年入户”的政策。

条例两大变化

名称增加“服务”二字

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相对于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服务”两字,凸显了此次修订的深刻含义。

重新定义流动人员

原《条例》将流动人员定义为“离开常住户口的居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现修改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当前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如继续将省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定为流动人员,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

持证人享九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享受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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