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步骤_会计实务_会计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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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主要包括拨付被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环节。
1. 拨付被加工物资。企业将被加工物资拨付给加工单位时,应将被加工物资的实际由“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转入“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账户,如果发出物资采用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等。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xx的一般纳税人,可将这部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的;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xx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存款”账户。
3.交纳的税。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交的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账户。
(2)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品的,委托方应按抵扣的对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账户。
4.加工完成收回被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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