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温州、杭州、西安、郑州、重庆等城市出现了不少“商标超市”,生意也还说得过去。注册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要拿到市场上卖个好价钱。对这种现象究竟应该怎样认识?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律师、业内人士,他们从多方面对此现象进行了评论,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商标超市全国遍地“开花”
■本报记者
超市生意还不错
是抢注,但非“恶意”
商标网上交易更为有利
——访北京中物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成
■本报实习生
罗成先生坦言,商标交易无论是何种形式,关键是要保证交易的商标是已经核准注册的,而且卖方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这就需要搭建商标交易平台的这一方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谨慎审查,确保交易的安全,这样才能使商标交易真正火起来。现在定价几百万上千万的商标很难卖出,而十万以下的则比较容易交易,因为购买商标者一般是刚刚起步的小企业,不可能花那么多钱去买一个商标,在目前法律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商标交易不可能一夜暴富。
要购买合法的商标
——访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马翔律师
■本报实习生
马律师认为,《商标法》允许商标权人将依法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和买卖因此,开“商标超市”不违法。企业注册一个商标,需要近两年的时间,急需用商标的企业,到“商标超市”购买一个,也许是个快速、实用、简便的方法。但是,企业购买商标时,要注意以下因素:其是否侵害了在先权利、是不是恶意抢注、有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被撤销申请等,尤其是否存在许可他人{dj2}使用该商标的合同等问题,即查询一下商标的权利状态。
马律师提醒:“一定看商标证上商标权期限。{zh0}购买已注册5年以上、状态比较稳定的商标。购买正在注册的商标则风险很大,可能会被驳回或是在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八大古都”仅仅是申请,而这个商标很有可能被驳回,也极有可能在公告期间被河南省政府提出异议,所以该商标{zh0}不要去购买。
当然“商标超市”买卖不合法的商标是不妥当的,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则这个商标权利基础是有瑕疵的。即使购买了,也很有可能被他人撤销。同时,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的商标,这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应是“商标超市”所禁止的。若“商标超市”卖的都是抢注的商标则要严厉禁止,因为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创意,注册了某商标,有人认为这商标创意很好,有市场前景,那么商标权人xx可以卖给这个受让人。受让人通过简便的方式拥有了商标专用权,降低了时间成本,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当然有积极意义。
“商标超市”没有前途
——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孙国瑞
■本报实习生
有人注册了很多商标,并不使用,只是待价而沽,这种行为是不宜鼓励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孙国瑞强调说:“商标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通过商标权人不断使用,以及宣传,才能使商标逐渐增值,使商标更具有显著性。”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加工、制造、生产、经销的产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表明,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要使用在商品上。而“商标超市”就是销售商标,《商标法》不禁止,但是也不鼓励。
《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超市”仅仅销售注册的商标,就使这条规定落空了,因为其没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商标超市”有一定的投机性,注册某几个字、图案,然后就卖几万元,凡是有所启发的商标,都几乎要抢注下来,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可取的。“把流行歌曲、名词、标语等注册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并不高,但是卖的价格远远高于投入,可以说是暴利,所以鼓励这种行为不亚于鼓励投机。”
商标的转让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并且要由商标局核准,其核准公告之后,受让人才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行为才能符合法律规定。从商标使用来讲,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商标局直接撤销其商标。同时“商标超市”注册的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则商标局也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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