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检验对“商标超市”兴起的思考

                

 

编者按 近日,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温州、杭州、西安、郑州、重庆等城市出现了不少“商标超市”,生意也还说得过去。注册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要拿到市场上卖个好价钱。对这种现象究竟应该怎样认识?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律师、业内人士,他们从多方面对此现象进行了评论,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商标超市全国遍地“开花”


  ■本报记者  李唯同
    流行度颇高的广告语——“我能”在饮料、酒类上被注册成商标,妇孺皆知的流行歌曲——《老鼠爱大米》在服装类上被抢注为商标……这些事一度被媒体炒得火热,但是注册这些商标的人却一直保持“低调”。记者近日获悉,注册这些商标的人叫王建强,他也开了一家“商标超市”。记者近日赴河南走访了这家商标超市。
  超市生意还不错
    1997年,王建强以个人名义注册了{dy}枚商标——“穆贵英”,并把它卖给一家企业,赚了2万多元。由此他看到商标交易里蕴含着巨大商机,随后又注册了50多枚商标,从此做起了商标买卖。时间一长,他发现想买商标的企业很多,而他也不能一家一家上门推销。于是就把商标贴满办公室,等企业来挑。为了突出自己做商标买卖并且商标很多,他给自己的店铺取名为“商标超市”。就这样,他的“超市”于2004年12月开张了。目前,王建强注册的商标大都集中在服装、酒、饮料和食品上,共有100多枚。“这都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产品,商标需求量也很大。目前卖出去的商标便宜的值2万元,最贵的要六七万元。”
  是抢注,但非“恶意”
    “老鼠爱大米”、“八大古都”、“我能”……这些商标的来源是什么呢?王建强告诉记者,他所拥有的这些商标,有他自己策划的,也有“借鉴其他企业商标的”。他补充说明:“一些企业使用商标,却没有注册,我就抢先把它注册了。一个企业的商标因为有商业价值,所以是个‘宝’。你不保护你的‘宝’,就别怪别人抢你的‘宝’。”   
   王建强认为:“所谓抢注,就是抢先注册。我抢的是时间,但我并没有恶意。在这个过程中,我付出了智慧,也有经济上的投入,我取得我应该得到的商标专用权,这算什么恶意呢?有人说我注册商标不是为了用在产品上,而是为了赚钱,所以是‘恶意’。我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我注册的商标最终是要卖给企业的,而企业最终是要用在产品上的。现在注册一个商标要2年多,企业即使注册下来,还会因为有争议而被撤销。所以,很多企业更愿意花钱买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


  商标网上交易更为有利
  ——访北京中物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成


  ■本报实习生  岳纲举
     罗成先生认为商标交易这几年之所以很火,要从《商标法》的修改说起。2001年修改之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而且注册一个商标的成本也只是2000元左右,这就为商标交易提供了货源。而目前注册一个商标大概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对于不少急用商标的企业来说真是等不起,直接买一个商标就节约了很多时间。
     有人买有人卖,就需要一个交易的平台。罗成先生说,把商标放在超市里面展示只是一种出售的方式,然而商标不同于普通商品,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格的确定并不像普通商品那样,根据老百姓的经验和直觉就可以大概估计出来。挂在墙壁上展示可能更直观一些,但要真正卖出去,还要看商标本身的“含金量”。他认为放在网上交易更可取,他本人还兼任一家网络交易网站——淘标网的总经理。他们将客户申请的商标或者闲置的商标放到网站上,做简单的介绍,需要购买商标的客户和他们联系,由他们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他们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罗成先生说:“这样一个平台的优势就是可以进行全国,甚至全球的交易,而商标超市就很难做到。你在郑州开了一家商标超市,我在广州需要商标,我难道还要跑到郑州去看看你的商标适不适合我的商品?”
  罗成先生坦言,商标交易无论是何种形式,关键是要保证交易的商标是已经核准注册的,而且卖方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这就需要搭建商标交易平台的这一方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谨慎审查,确保交易的安全,这样才能使商标交易真正火起来。现在定价几百万上千万的商标很难卖出,而十万以下的则比较容易交易,因为购买商标者一般是刚刚起步的小企业,不可能花那么多钱去买一个商标,在目前法律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商标交易不可能一夜暴富。


  要购买合法的商标
  ——访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马翔律师


  ■本报实习生  巴合提
  马律师认为,《商标法》允许商标权人将依法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和买卖因此,开“商标超市”不违法。企业注册一个商标,需要近两年的时间,急需用商标的企业,到“商标超市”购买一个,也许是个快速、实用、简便的方法。但是,企业购买商标时,要注意以下因素:其是否侵害了在先权利、是不是恶意抢注、有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被撤销申请等,尤其是否存在许可他人{dj2}使用该商标的合同等问题,即查询一下商标的权利状态。
  马律师提醒:“一定看商标证上商标权期限。{zh0}购买已注册5年以上、状态比较稳定的商标。购买正在注册的商标则风险很大,可能会被驳回或是在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八大古都”仅仅是申请,而这个商标很有可能被驳回,也极有可能在公告期间被河南省政府提出异议,所以该商标{zh0}不要去购买。
  当然“商标超市”买卖不合法的商标是不妥当的,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则这个商标权利基础是有瑕疵的。即使购买了,也很有可能被他人撤销。同时,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的商标,这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应是“商标超市”所禁止的。若“商标超市”卖的都是抢注的商标则要严厉禁止,因为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创意,注册了某商标,有人认为这商标创意很好,有市场前景,那么商标权人xx可以卖给这个受让人。受让人通过简便的方式拥有了商标专用权,降低了时间成本,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当然有积极意义。


  “商标超市”没有前途
  ——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孙国瑞


  ■本报实习生  巴合提
  有人注册了很多商标,并不使用,只是待价而沽,这种行为是不宜鼓励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孙国瑞强调说:“商标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只有通过商标权人不断使用,以及宣传,才能使商标逐渐增值,使商标更具有显著性。”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加工、制造、生产、经销的产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表明,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要使用在商品上。而“商标超市”就是销售商标,《商标法》不禁止,但是也不鼓励。
  《商标法》规定,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超市”仅仅销售注册的商标,就使这条规定落空了,因为其没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商标超市”有一定的投机性,注册某几个字、图案,然后就卖几万元,凡是有所启发的商标,都几乎要抢注下来,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可取的。“把流行歌曲、名词、标语等注册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并不高,但是卖的价格远远高于投入,可以说是暴利,所以鼓励这种行为不亚于鼓励投机。”
  商标的转让要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并且要由商标局核准,其核准公告之后,受让人才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行为才能符合法律规定。从商标使用来讲,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商标局直接撤销其商标。同时“商标超市”注册的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则商标局也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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