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0:55:03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且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用地和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主干路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五十条 住宅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旧城区格调风貌及周边建筑相协调。
2、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3、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4、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五十一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须符合以下要求:
1、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2、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必须进行封闭设计。
3、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4、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5、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第五十二条 旧城风貌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应与旧城区的格局、风貌及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2、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3、新建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且xx按原有传统风貌复原时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4、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建筑构件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五十三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以下,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五十四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不得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沿街建筑立面装饰、装修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须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2、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五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阳市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办法》、《南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以内。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5、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xx及社团组织办公场所、建筑物。
6、府衙、汉画馆、医圣祠、武侯祠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7、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采用地下车库时,地面停车车位不得小于总车位的30%,并不得低于表14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14的规定,采用地下停车时,应保证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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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 位 |
汽 车 |
自行车 |
备 注 |
|
配套 |
公共中心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大于或等于7.5 |
大于或等于0.5 |
|
居 |
公建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大于或等于7.5 |
大于或等于0.5 |
|
住 |
停车 |
集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大于或等于7.5 |
大于或等于0.4 |
|
区 |
配建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大于或等于3.6 |
大于或等于0.45 |
|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大于或等于1.5 |
大于或等于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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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车配建 |
一类住宅 |
车位/户 |
1.1 |
- |
别墅高级公寓 |
|
二类住宅 |
车位/户 |
0.75 |
2 |
普通住宅 | |
|
中、xx宾馆 |
车位/客房 |
0.3 |
- |
涉外宾馆 | |
|
普通宾馆 |
车位/客房 |
0.2-0.3 |
- |
接待国内旅客 | |
|
单元式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6 |
0.4 |
| |
|
普通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2 |
| |
|
金融、贸易设施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5 |
7.5 |
| |
|
饮食店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2.0 |
3.6 |
| |
城 |
菜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6 |
| |
市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5 |
15 |
| |
公 |
大型影、剧院 |
车位/百座 |
3 |
15 |
| |
共 |
一般影(视)厅 |
车位/百座 |
1 |
20 |
| |
停 |
一类体育馆 |
车位/百座 |
1.5-2.0 |
20 |
座位数>4000 | |
车 |
二类体育馆 |
车位/百座 |
1.0-1.5 |
20 |
座位数>4000 | |
位 |
体育场 |
车位/百座 |
1.5-2.5 |
15 |
| |
配 |
展览馆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1.2-1.5 |
3 |
| |
建 |
市级医院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4 |
1 |
| |
|
区级医院 |
车位/100m?建筑面积 |
0.3 |
0.5 |
| |
|
风景名胜区 |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
市区 2.0 |
20 |
| |
|
|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
郊区 1.0 |
20 |
| |
|
公园 |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
5-10 |
4 |
| |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5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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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区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2-0.3 |
1.5-5 |
| |
|
仓储用地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1-0.2 |
- |
|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十条 道路横断面
1、机动车车行道每条车道宽度一般采用3.5~3.75米,双车道(7.0—8.0米)、四车道(14.0—15.0米)、六车道(21.0—22.0米)、八车道(28.0—30.0米)。
2、单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0米;商业、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不应小于5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使用时,单侧宽度不应小于7.0米。
3、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宜设置道路中央分隔带
4、主干道及交通性次干道两侧应设置辅道,作为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辆出入快速车道使用,其中主干道辅道宽度不低于8米,次干道辅道宽度不低于6米。
5、道路绿化所需净宽度:灌木丛、草皮与花丛、单行乔木均不小于1.5米,双行乔木平列不小于5.0米,双行乔木错列不小于2.5米。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叉口设置
1、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2、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30-50米,次干路20-30米,支路10-15米。
3、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相交道路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2、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
3、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沿线单位不得直接向公路开口,在辅道上限制开口。
第六十三条 步行交通系统
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2、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净高不宜小于4.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六十四条 公共交通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公交专用道。
2.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
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设置应符合南阳市停车场规划要求。
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第六十六条 出租车站点
出租车站点的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并不得影响机动车主道的通行,宜靠近路边外侧车道安排,不得将其设置在道路机动车道的中间位置及路口机动车冲突点和交织点处,也不得设置在乘客上下车必须穿越机动车道且无人行横道处。
第六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连续的盲道。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白河主河道两侧30—170米,城区内河及白桐灌渠等自然和人工河道两侧各20米,南水北调线引水渠两侧各50米,兰营水库、靳庄水库、罗洼水库等水库周边20米范围内为城市蓝线内用地,应按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桥梁设计必须考虑需附桥通过的市政工程管线足够的预留空间。
第七十条 排水工程
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南阳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洪有关专项规划确定。
3、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道路上排水干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5、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处理,条件许可时,宜进行中水利用。
6、各排水单位内部应首先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7、厂矿、医院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第七十一条 给水工程
1、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网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2、道路上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3、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大于300毫米。
4、道路上给水干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七十二条 电力工程
1、电压等级:结合南阳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及规划要求,电压等级规划为220/110/10/0.4千伏,限制并逐步取消35千伏供电网。
2、网络结构:220千伏网络、110千伏供电网实现双环网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
3、线路敷设:
(1) 新建220KV线路尽量布置在城区边缘,并预留高压线路走廊位置。
(2) 在规划城市核心区内敷设的220KV、110KV电力线路应依托城市道路预留电缆通道位置;在非主要干道及条件允许的地带,为节省建设投资,可采用架空线路。
(3)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10KV及其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4) 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架空线路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埋地电缆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预留或按规划预留,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6) 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符合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4、变电站选址:应选在便于进出线、交通方便及靠近负荷中心的地点,并按有关规范要求避开易燃易爆及严重污染地区。
5、小区配电网: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十三条 电信工程
1、通讯线路均应埋地敷设,并宜采用管道合建方式。
2、线路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3、通讯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讯线路的需要外,还应预留备用管孔。
4、通讯管道应预留引出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七十四条 燃气工程
1、储配站、气化站及其贮罐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2、城市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低压两级系统。
3、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5、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00毫米。
6、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7、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8、小区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十五条 供热工程
1、供热方式应采用集中供热及利用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分散供热并存的供热方式。
2、新建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3、南阳冬季采暖期采用94天,冬季室外采暖温度为-4度;民用建筑估算供热指标:普通居住50瓦/平方米,公建70瓦/平方米。
4、供热管道宜埋地敷设。
5、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七十六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1、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破路埋设管道。
2、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
3、工程管线沿道路布置时,电力、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电信、热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侧,雨污水管道宜沿道路双侧布置。
4、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
5、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
6、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共厕所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2、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公共厕所不少于3座。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
1、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小于30米。
2、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