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衡阳交房时开发商要收取水电开通费等费用合理吗? - 衡阳- 红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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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8 20:26:10 阅读3 评论0 字号:

衡阳某些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收取几千元的水电开通费等费用合理吗?
HY与长沙情况基本相同:业主必须先交二千多元管道燃气开通费才能得到房门的钥匙,现在长沙业主告赢开发商,湘潭乃至全省全国的业主也应该联合起来维权!

还有那收了N年的有线电视开通费,同样不合理!

欢迎大家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收 长沙16业主告赢开发商

  在长沙,购买新房,就必须要先交清一笔2430元的管道燃气开通费,才能得到房门的钥匙,这笔费用该不该收,到底该谁去负担?

  近日,一起业主集体起诉房产开发商的官司宣判:房地产开发商如此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向业主退还这笔费用。

这也是国内首例业主告房产开发商胜诉的案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给所有购房者树立了更多维护自己权利的信心。

  此案业主几个月前曾向星辰民声站投诉此事,本网派记者进行了跟踪报道。

  本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原告方16位业主以及代理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出庭,被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代理律师双双缺席,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介绍,此案当日就进行了宣判,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败诉,应退还多收每位业主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用。

  原告:这笔费用应该由房产开发商承担

  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实质上是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管道燃气应该象水、电一样属于房屋基础建设部分,业主只需到燃气公司购买燃气就可以使用,不应该缴纳额外的费用。

  就算收取这笔费用也应该由管道燃气公司收取,不能由第三方代收,而且不能以强制形式强迫业主缴纳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这么做显然是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该停止侵害并且退还业主的这笔费用。

  刘大华律师认为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由业主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 )价费字第382号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第四条: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中明确阐述:

  销售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商品明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被告:燃气开通费属于合同约定部分,是得到业主承认的

  记者联系到金华康房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左律师,对于此案判决结果,他表示金华康将继续上诉,他告诉记者,之前金华康曾提请法庭延期开庭,但是没有得到允许,所以导致了开庭缺席。关于管道燃气费用问题,他认为金华康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写的很清楚,需要业主自己来承担这笔费用,这是双方约定好的问题。

  法院:这笔费用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一审结果认为,金华康公司向每位业主收取的管道燃气开通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应该依法退还多收的2430元。

  对于此案除了庭审结果外,法院方面没有更多的消息透漏,法院方认为整个庭审过程合理合法,一审结果的判决是院方仔细查证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听取16位业主意见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裁定的。

  据参加庭审的业主向记者透漏,13日开庭法庭曾经打过电话催促金华康公司参加,并将开庭时间延期,但整整{yt}都没有看到金华康公司的人来法庭应诉。

  业主:我们是因为坚持才争取到了自己的权益

  记者采访了部分原告业主,一位王女士说,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是因为开发商太不理会业主的意见的,他们之前就此事曾多次找过开发商商量,但是都没有结果。既然这样就找法院吧,中国总该有老百姓讲理的地方。

  另一位参与官司的李先生说,我们实际上也给其它业主做了个榜样,长沙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但是有哪些人坚持了呢?开发商给我们建了房子是要感谢,但是他们做的不对的地方一定要承担责任。

  争议:咋收费谁来说的算

  网上搜索一下“管道燃气开通费”,上千条资料差不多都是关于该不该收取这笔费用的问题,但是记者浏览了这些网页了解到,关于管道燃气的官司近两年来全国有多起,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正式的结果。今年5月长沙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20户业主起诉开发商“管道燃气开庭费”一案曾一度引发全国的关注,但此案目前一直没有宣判结果。

  我们也搜集了一些网友的看法

  网友haoberry

  偶觉得就算是天燃气公司也不应该收,哪听说偶用水还得出水管铺设费的? 想想非常不合理!

  网友业主4

  依据:1、建设部要求水电煤气三通,不应单独收此配套费,为何水电不收?只收燃气?

  2、发展商要收的话,应摊入楼价中,不摊是他的事。

  网友dengheizhi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安排燃气工程建设用地。

  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其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其实开发商早以把管网建设的钱算在房价里了)

  也就是说,房子的工程造价里已经包括了这部分费用,我们既然支付了房费就不应再交这笔费用。

  网友诺诺猪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一旦业主获胜,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整个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受到冲击,也势必影响到某些即得利益集团。而在中国,行政干预时常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我们也必须做好幕后黑手对此案件进行干预的心里准备。

  所以,我觉得关心此案件审理过程的业主,目前对此案件能做的{zd0}帮助,就是尽可能争取到媒体对事态进展的持续报道,毕竟这起诉讼案符合新闻的三大要素——“时效性、新奇性、重要性”,也很有新闻价值。如果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能持续下去,就能在{zd0}程度上对抗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非正常操作。

  网友市民代表

  行业垄断的暴利,应坚决取消然气初装费

  是的,燃气安装本就是一项公共工程,就象我们大家所用的自来水一样,是应该只按使用情况来收取费用的。你可以适量收取开通费,但绝不能收取安装费或初装费!!为什么燃气公司在居民安装时要收取高达数千元的初装费呢?

  我觉得这是一种行业垄断,是一种暴利,希望所有房地产商取消,因为他们本来就违反了长沙市的法律!!期待政府帮我们长沙数十万的购房业主维权!!不要把我们长沙几百万的购房者欺骗了!!

  网友xiantan:对照一下北京的做法

  各类管线费用、初装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其实长沙的购房者可以对照一下北京的做法。

  比如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网友20060513111552:政府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

  HY市人民政府应该站出来保护我们的利益。建议政府向社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应该果断地叫停这所谓的“初装费”。
其实早在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就明文取消了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居民单项表接电费和用电立户表费,也就是说现在国家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这一收费项目。在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发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供水、供电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应交将水、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计入房价,并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如果开发商执意要收,并且在双方协商无果的话,可向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举报。
  转《潇湘价格视窗》上一贴
  
   关于对湘山银都开发商收取水电开户费一事的答复
   文章来源:http://www.hnxxwj.com/
  近期,群众来信反映“湘山银都开发商收取水电开户费”一事,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品房不存在“水电开户费”,只存在水电设施安装等建设费用。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电网建设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1】82号)第五条“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新建居民住宅,应按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和房价,不得单独向住户收取。”和《湖南省建设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第四条“新建、改造室内住宅内给水工程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之规定,水电设施安装等费用,应计入房价中,不应单独向购房人收取。
  
   湘西州物价局
   2006年12月29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ALIGN]
  

湘价重〔2001〕82号[/ALIGN]
  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目前,全省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已全面铺开。为了加强网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对居民户的收费,除收取电能表及电表以下进户线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集资费等等。电能表及表以下进户线等电表安装材料的费用,由各市州物价局按产品不同规格的实际出厂价格和运杂费核定,但每户{zg}不得超过200元。
  二、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对居民户的收费问题。
  1、已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需对进户线、电能表、公用配电变压器等进行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任何费用。
  2、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用电的居民住宅,在一户一表改造中所涉及的配变增容、低压线、进户线、电度表及表箱的改造所需的资金,由电力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任何费用。
  3、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自供的职工住户及由其转供的居民住宅、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自供的居民住户、非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改分表的居民住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其电表、表箱、进户线等材料费、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对用户的收费由材料费和安装费两部分构成。电表、表箱、进户线等材料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按产品不同规格的实际出厂价格、运杂费和不超过10%的采购保管费核定,但安装机械表的材料费,每户不得超过250元;安装IC卡表的材料费,每户不得超过500元。安装费用,不论机械表或IC卡表,全省统一规定为每户50元。
  三、对符合计量、供电要求的电能表、表箱等器材,不得要求用户更换和向用户收费。
  IC卡电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电力公司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安装。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个体企业)的生产、商业等非生活用电的电能表及进户线价格,比照上述原则按实际出厂价和运杂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核定。
  五、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新建居民住宅,应按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和房价,不得单独向住户收取,电力安装费的标准由业主与安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六、贴费问题。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户,以及执行农村电价的各类新增用电均免征供配电贴费。执行目录电价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增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与生产、商业等其他用电暂时无法分离的,供电单位应对其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予以免征贴费,居民生活用电与生产、商业等其他用电容量比例,由供电企业与用电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下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仲裁。
  七、农村用电的表损问题。“两改”完成后,应严格按用户的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不得加收电表损耗电费。
  八、各市、州物价部门对电表等费用的核定必须实事求是,要列出电表、表箱、开关、漏电保护器、电线等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认真按从生产厂家的进货xx、有关记帐凭证、帐簿等会计核算资料核实进价,不得宽打窄用,不得未经具体审核,套用省定{zg}标准。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电表等材料费用情况,须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各供电企业要及时向市、州物价部门申报电表等材料费用标准,并如实提供从生产厂家的进货xx、有关记帐凭证、帐簿等会计核算资料,不得未经批准自定标准或套用省定{zg}标准向用户收费。
  十、不论是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划进行建设改造还是由用户申请进行建设改造,电力部门对用户换表或新装电表的材料及安装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规严肃处理。
  

期房收房入住时,将收获主管部门或开发商派发的不少的“交费单据”,哪些是该交纳的?哪些是不合理收费?


  必交费用之一: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是业主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向国家交的税。


  必交费用之二: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在入住时或是办理产权时,为小区及房屋将来的共有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按房屋价款的2%交纳的修缮费用,该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交纳的。


  变动费用之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交房入住时,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所交纳的物业费及使用用途,而北京市房地局小区办曾发布过《关于禁止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规定,禁止收取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而部分业主由于收房后并未马上入住,可以和物管协商减免物业费。


  变动费用之二:供暖费


  根据收房入住的时间不同,供暖费在入住时可不用交纳,集中供暖的项目,在6月以前收房的,到当年10月左右供暖启动之前交费即可,而6月以后收房,通常要求交纳当年的供暖费。这也可以和物管协商解决。


  协商费用:小件物品、装修保证金等


  除了必交费用和变动费用外,住宅收房入住时的其他部分费用则是根据合同或协商解决。包括入住后是否交纳装修保证金、是否交纳门卡、水卡、电卡、气卡等小件物品的费用、是否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网络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等,都需要尽量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开发商方面也无权强制收取,而必须双方协商解决。


  无理费用:水、电、气初装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水、电、气等基础生活设施安装开通费用是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按照规定不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具体项目连接市政管网、开通使用,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收取初装费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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