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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制建设什么东西?连旅游出境都是潜规则!!!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宗苗淼 实习生于梦源)端午节前夕,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旅游警示,称老人、孩子不能成为旅行社附加费“潜规则”的受害者。遇此情况,旅游者可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该行为。

■特殊群体旅游常被“潜规则”

   燕赵都市报连续多次报道过老年人出游受歧视,仍需加的旅行社附加费的现象(详见本报今年3月19相关文章)。“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旅游局就案警示行业“潜规则”。

    退休教师王先生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该团一行28人(60岁以上7人,18岁以下4人)。旅行社宣传单上写明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又要求老人及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

    王老师和老伴对此提出质疑,却得到旅行社“60岁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青少年消费水平不高,所以要征附加费用”之说。其表示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老年人出游消费水平并不低

    更让旅行社站不住脚的理由的是:老年人的消费能力有时还超过其他游客。该团7位老人平均购物消费8000元人民币以上。回国后,王老师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部门干预下,该旅社退还相应费用,并受到了相应行政处罚。

    据了解,事实上,“特殊人群就得加钱”的潜规则在旅行社间已运作数个年头。本报也曾接到过很多电话抱怨希望能此问题。然而就目前情况,随着中老年游客思想的解放,收入稳定,其购物能力也早已超越当年购物水平。退一步讲,即便游客不购物,根据王老师的观察,在此次出游整个行程中,60岁以上老人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样,旅社并未提供任何附加服务。

■不加服务,谈附加费没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要受到处罚。

    旅游局建议,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出门旅游,年龄职业不是问题

    论职业,记者、律师、医生、教师等爱被旅游附加费“潜规则”,论年龄60岁以上、18岁以下游客容易被“潜规则”。而这些旅游地多出现在华东、云南、海南,港澳、澳大利亚等地。

    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了附加费用要求,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那么,旅游者则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就此问题依照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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