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实务_邱铭钧_新浪博客

博主按语: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银行xx、企业破产、改制等面涉及到大量担保实务。而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若干,主要有《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以及其他{zg}法院的司法解释等。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出现了许多的创新,但也由此引发了与其他法律的若干冲突。如何理解其创新与冲突,是法律实务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担保法律体系梳理及简评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1987年1月施行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第八十九条简单而笼统的规定了债权担保制度,包括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2、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担保法在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并特别规定有动产抵押权和{zg}额抵押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公示制度等。而{zg}人民法院2000年9月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又矫正了担保法中若干不合时宜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之不足。

3、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dy}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可谓我国民法立法中{dy}个承认非典型担保的特例。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规定了“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皆采取对抗主义,并且规定了优先权。

4、物权法

物权法与合同法相比较而言,呈现出五个突出特点:其一,极大的扩展了担保物的范围。“法律法规不禁止的皆可抵押”({dy}百八十条)、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押;其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诸如动产浮动抵押,{zg}额质押,商事留置权等;其三,完善了物权公示制度。明确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其四,明确担保物权制度系列规则。如物上代位,人保和物保并存;其五,更加便捷的实现担保物权。

二、比较: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及适用

1、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

物权法{dy}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属于该但书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

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此优先权。为了平衡建筑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的行为,保障建筑个人的劳动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zg}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其三、船舶、航空器优先权。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

其四、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dy}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其五、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费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其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其七、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其八、司法费用的优先权。诉讼费、执行费等司法费用属于共益费用,自应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2、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

{zg}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dy}次表明{zg}人民法院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的适用的立场。

3、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采取保证人{jd1}优待主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分别采取“保证人{jd1}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模式:(1)在债务人采取物保的场合,采取保证人{jd1}优待主义,{jd1}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场合,采取平等主义模式。即承认债权人的选择权,在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仅承认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且肯定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权。物权法{dy}百七十六条基本沿用该解释的模式。

4、关于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的问题

此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通过案例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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