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伤害谁之过?_陶晓_新浪博客

    7月2日,一批来自湖北的旅客,在广州的亲戚家中饮用百事可乐汽水,没有想到一起意外的事件发生了,玻璃汽水瓶发生了自爆,飞溅起来的玻璃瓶碎片炸伤了年仅4岁的男孩的脸部,顿时,鲜血从男孩伤口处直流,忙乱的旅客急忙将男孩送往附近的番禺区南村医院,受到惊吓的男孩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发生晕迷,经反复捏掐人中穴位,才慢慢苏醒。经南村医院确诊,男孩眉毛上部被飞溅的玻璃碎片锋利的刀口划伤了3厘米长、1厘米深的伤口,当场缝制了7针。

    事故发生后,旅客及时联系了百事可乐在番禺区南村镇的饮料经销商,饮料经销商电话告知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业务代表在{dy}时间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表示要将爆炸的汽水瓶送到厂家检测,如果确认汽水瓶是自爆的,而不是人为的,厂家会对发生的事故负责,并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赔偿。

    这批来自湖北的10名旅客本以为广州之行是一次快乐之旅,没想到这意外事件的发生,让大家的旅游心情全部破坏了,广州之行成为了一次伤心之行,治伤之行,维权之行。作为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生产企业索赔的同时,也向生产企业提出了产品质量的置疑。

    百事可乐是世界xxxx,百事可乐商标品牌本身价值不菲,这充分说明企业有实力生产出高质量而又安全的产品,企业在产品质量研发、产品营销管理、产品技术支撑方面是xx的,企业对自身产品的缺陷应是明知的。作为世界xxxx应当把企业的商业信誉当作比生命还重要,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放在商业利益之上,推出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这也是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此,我们不知道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执行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将明知有产品缺陷的商品投放市场,只是在产品的包装箱上注明“易碎物品”这一好似温馨的提示,我们不禁要怀疑这是不是企业在推脱责任。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是不因为提醒不提醒而可以避免的,不知情的消费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可能被这“隐形的xx”炸伤。如果生产企业不是以食品消费安全为已任,只是在事件发生后为受伤的消费者支付很少的医药费,完成自已对消费者在道德、道义上的道歉,而不是改进企业的产品质量,那么,我们试问我们企业的良心何在?企业的职业道德何在?我们的消费者不是要永远处在一个不安全的消费环境中吗?

    7月3日,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派公共服务部业务代表与受害家属协商处理消费诉求事件,受害家属向公司提交了《关于百事可乐饮料瓶自爆炸伤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诉求书》,提出了33600元的消费诉求,并提交了一份《快乐之旅变成伤心之行  广州发生汽水瓶自爆食品安全事件 消费者置疑百事可乐生产食品xx》的新闻样稿。南方电视台《一线现场》栏目也派记者现场采访受害人、受害家属,并电话采访了百事可乐公共服务部,在南方电视台连续播报《汽水瓶自爆?》现场新闻四次,对此事件给予了高度xx。7月12日、7月13日,经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区分局南村工商所两次消费调解,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6000元经济赔偿。

    虽然一起食品安全消费诉求已调解终结,我们在追究生产企业责任的同时,我们也在心里质问监管部门的责任何在?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啤酒瓶、汽水瓶自爆的事件很多,国家已对啤酒瓶实行了强制的标准,但仍然无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那么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和产品标准的制定部门是不是应当从食品安全的角度重新审视,对气体饮料的二氧化碳含量,瓶内气压,包装材料等技术指标进行更为安全、更为科学的界定。

    夏季已经来临,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饮用汽水、啤酒的时候注意消费安全,防止玻璃瓶自爆引发的消费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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