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之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创)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创)

2010-06-25 09:45:14 阅读2 评论0 字号: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主要把握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正在使用期间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具体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发射与接受设备;电信部门的交换设备、基站、通讯光缆、卫星通讯设备等。破坏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只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尚未投入使用以及已经废弃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或者破坏家用电视、通讯设备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但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具体表现包括炸毁、烧毁、拆除、砸毁、盗窃、切断等。但不论哪种破坏方式,都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和足以引起上述严重后果。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如果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本罪的,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4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xx、货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dy}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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