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
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 工厂概况:
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 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内容。
a) 脸部及肢体的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b) 适用的年龄组;
c) 驱动机构(适用时);
d) 服装和装饰配件。
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
头部及四肢、毛发、服饰的主要材料、涂层材料、填充物、驱动机构。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1 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2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3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