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_荣县法律服务工作者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

一、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号重型自   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12052.42元,诉讼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0,由原告负担90.50元,被告许XX负担100元。2010年5月12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一审判决书内容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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